目录明朝反贪三大案 朱元璋最出色的四个儿子 明代三大奇案 明初三大案是哪三大案 洪武四大案一共死了多少人
刘基表面是病死的,实际上死于政治斗争,可以参考《明朝那些事儿》洪武大帝的十六章 建国的原话:洪武八年正月,刘基生病了,朱元璋派胡惟庸(注意这点)探视刘基,胡惟庸随身的医生给刘基开了药方,刘基吃了药后,病情越来越重,过了不久,就死去了。
关于刘基的死因,后来的胡惟庸案发后,医生供认,是胡惟庸授意他毒死刘基的。这也成为了胡惟庸的罪状之一。
实际上大明开国的时候,朝中人大致分为两派,以刘基为首的浙东集团,以李善长为首的淮西集团。淮西集团是朱元璋起义的时候带出来。这一派大部分是朱耐闹元璋的老乡,而浙东集团则是朱元璋攻占南京以后投奔老朱的人,在建国前还能同仇敌忾,等建国以后马上就开始为权力内斗。可以说导致刘基死的胡惟庸案,是朱元璋登基后的第一大案。你说的朱元璋陷害他的事,确实存在。从朱元璋角度讲,他肯定是帮着老乡这一边,你可以具体参考一下《明朝那些事儿》,里面还有一段话:
他(李善长)也是公爵里唯一的文臣。
相比之下,刘基也为朱元璋打天下立下了大功,却只被封诚意伯(伯爵),耐人寻盯亩者味的是,他的俸禄也是伯爵中最低的,年俸只有240 石,而李善长是4000 石,多出刘基十几倍。
后人往往不解,刘基运筹帷幄,决胜千里,在许多重要决策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什么只得到这样的待凯薯遇?
其实只要仔细想想,就会发现这个问题并不是那么难以解释。
朱元璋是一个乡土观念很重的人,李善长是他的老乡,而且多年来只在幕后工作,从不抢风头,埋头干活,这样的一个人朱元璋是很放心的。相对的,刘基是一个外乡人,更重要的是,刘基对事情的判断比他还要准确!
从这段话可以看出朱元璋对浙东集团的不信任,其实老朱那个集团都不信,他不过是想把所有权利都攥在自己手里,放任这两个集团斗。最后昨收渔翁之利,加上淮西集团的资历。所以浙东集团难逃厄运。因此说刘基其实是死于浙东集团和淮西集团的政治斗争,可悲的是参与这场斗争的没有一个胜利者,李善长,胡惟庸全部被朱元璋杀了
1 明诉讼制度简述
原则上,遇有一切人命,盗窃,户婚,田土等不公不法之事,明代的百姓都有起诉的权利,俗称告状。
1.1 诉讼当事人的资格
告状必须本人亲自出面,这是指80岁以下,10岁以上健康男子,即能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其余老幼废疾妇女则须由壮丁家属代告。如果事关重大,如谋逆,人命,强盗重事,或如老人告子孙不孝等,则不管老幼废疾尽皆鼓励告官。妇女夫死无子,又无人代告,也允许本人告状。此外,卑幼不得告尊长,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奴婢告家长等,均入《大明律》“干名犯义”罪名之列。即便所告属实,也要被处以一定刑法。
1.2 书状格式
告状一般要求有书状,衙门设有代书人,若是口告,可以由衙门代书人当场写状。但是大部分状纸还是由专门的诉师写成。其中原因,明人说的明白:“小民有冤抑不申者,借词以达之,原无取浮言巧语,故官府每下令禁止无情之词,选代书人为之陈其情。然其词质而不文,不能耸观,多置不理,民乃不得不谋之讼师”。
官府为了审理的便利,为了防止捏词虚告等弊病,对于状式多有规定。状纸首先要求格式规范,告状人的姓名,地址,所告事由必须写明,内容要求简单明了,有些官员甚至规定内容不得超过3行,每行不超过50个字。明代中期以后,各地逐渐出现由地方统一制定的状式,百姓告状只需填写相关内容即可。
1.3 严禁诬告
《明律》严惩诬告。诬告人要按所诬罪情的二至三等定罪,若果诬“至死罪,所诬之人已决者,反坐以死;未决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役三年”。被诬告人的一切损失皆由诬告人赔偿。如果诬告人罪至配役,而致其随行有服亲属一人死者,诬告人要被处以绞刑,并将财产一半断付被诬告之人。定罪明显较之《唐律》为重。司法实践中,还有诬告者被处以凌迟极刑的。
1.4 词讼的陈告与接收
《大明唯陵律》规定,凡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原则上,民户百姓的词状应递交在基层的府州县衙门,军人的状词应先在百户所呈交,并进行初审。按察司以及布按两司的分守道和分巡道,都察院下派的巡抚,巡按,京畿地区的通政司等,虽然可以接受词状,但如果是一般的刑名案件,仍要求下拨到相册旁关的基层衙门进行初审。当然根据具体的罪情和地区的不同,在接受词状上,官府也有特殊的规定,比如罪情重至谋反叛逆的,各处军民都可以直接赴京奉告,也可以向维护一方军政的镇守总兵,参军,守备等官呈告。为了镇守边防的需要,“大小词讼干碍守边旗军人等”,直接由巡关御史问理;临清地方因地处要冲,镇守临清的太监也可以接受词状,然后分发到相关衙门问理,等等。
严禁越诉,一般自诉案件必须逐级呈控。除法律规定的越级上诉以外,不经本管官司上诉的百姓有“越诉”之罪。“越诉”之罪主要惩治的是入京告状,至于两院两司出巡时遇到告状,或直接向府或司告状,这似不在惩治之列,一般只是批回基层衙门了事。对于不应受理诉状而受理的官员,有“不应受理而受理”罪,这是为了防止滥受词讼,妨碍本职,同时杜绝司法舞弊。
1.5 管辖制度的完善
明朝在唐宋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管辖制度:原被告在统一地的,由双方所在地管辖;原告与被告不在一地的,“原告就被告”,既由被告所在地管辖;数人犯一罪又不在一地的,“轻囚就重囚”,和“少囚就多囚”;一案涉及两地的,由先行受理的地方管辖,后受理的地方应在三日内将案件移交到先受理地司法机关。
1.6 诉讼的时限
明朝的诉讼,除了人命,盗窃等刑事案件可以不拘时间,随时告状外,诸如户婚,田土等民事案件的起诉是有时间限制的。相比之元朝,明代接受民事诉讼的时间,既告期更为分散和均匀,基本上每月都“放告”。放告的具体日期各地似乎还有区别,大致是以每月的三,六,九日,即初三,初六,初九,十三,十六,十九,二十三,二十六,二十九作为放告的日期为多。
1.7 诉讼的审理
官吏在“放告”日期集中收受词状。首先审查词状是否符指姿戚合规定,所诉事由是否有明显的捏词虚告的痕迹。或是当堂初看等。很多官员在官府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自己和前人的经验,归纳总结出一些审察的依据:(1)牵告多人不准;(2)牵告妇女不准;(3)牵告乡绅不准;(4)告年久事不准;(5)状中里甲姓名籍贯与廒经不对不准;(6)状中无写状人歇家姓名不准。词状如果不准则将告人训斥,赶出衙门;或在其状纸上批写不准的理由,令其安心。词状获准的要当堂宣布,并告诉原告明日当堂审理,所有词状,原则上官府都要设立文簿,登记明白。
对于应受理的词状而不予受理的,明律专设“告状不受理”一条,据所告事情轻重对于官吏予以程度不同的惩罚。如果所告为谋反叛逆罪不受理的,要杖100徒3年;如果后果严重到聚众作乱,攻陷城池及劫掠人民的,有关官员要受到斩刑。海瑞巡抚应天时,曾发布类似禁约,他从百姓的立场出发,说明受理词讼的重要性,“凡争斗户婚,虽是小节,当为剖分,衣食等项,当为处理。……….不能执我严法,使诬者惧之不来,乃并实者弃之,使含冤之人不得伸雪,可以为民父母哉!”
1.8 诉讼费用
若词状被官府批准,原告则须向官府缴纳一定的诉讼费。曾有人批评明代官员:“止知准状为取钱之媒,故只以多准为讳”。诉讼费一般八分入官,二分公用。“其入官之数申达类解,其公用之数务要支销明白”。
1.9 里甲老人在司法中的辅助作用
明代随着社会发展,人口增加,基层官府中,官员与所管辖百姓之比日渐悬殊,为了缓解地方政府的诉讼压力,国家一面提倡以礼约束民众,同时要求书状人开导小民,些许小事不要尽诉于官,由此化解诉讼。主要的手段是把乡族组织作为政府职能的延伸,鼓励甚至
规定他们在司法中成为政府的辅助力量。
“乡”是指县以下的乡里组织,明代在乡里设里甲制度,里有里长,甲有甲首,从洪武年间开始,乡里普遍推选老年德高之人,设立老人这一乡职,在洪武年间的一段时间里,里老人对于司法中的“户婚,田土,斗殴,争占,失火,盗窃,钱债,赌博,子孙违反教令”等须先经过本里老人及里甲断绝。百姓未经里老人而直接告官的,以越诉论处,接诉的官员也要治罪。至人命,奸盗诈伪重事,方可告官。关于老人剖决的具体事务及在乡里的诸如教化等职能,朱元璋也多有规定,总体而言,这一时期,里甲老人是在强大的皇权扶持下实现其司法职能,具有县以下一级司法机构的性格,可以独立审判。其审判只受皇权本身的监督,地方官府不仅对老人少有监督权和控制权,老人反而有为皇帝监督地方官府的特征。
但这样的审判 格局在理论与实践中都缺乏长久广泛的依据。洪武以后,里甲老人的司法作用由独立审判逐渐转变为地方官府的司法辅助,以“便益官府”为最高目的。这些辅助司法的作用包括:调停讼事,地方有刑事案件及时报告官府,官府调查案件时作证与“保勘”。尤其是作证与保勘,因为事关重大,官府对里甲老人的行为多有约束和规范。明中期,一些地方官员为了减轻讼事压力,也从明除太祖的榜文中找出依据,希望发挥里甲老人的司法作用,但他们的主张是在官府统一收状后,将一部分轻罪的状纸盖印,“定限俱发该管老人剖理明白”,再带原状及原被告到官府完销。里甲老人虽然有审判的机会,但显然只是地方官府的司法辅助手段,与明初里甲老人在司法中的作用不同。
明代中期以后,乡约保甲在很多地方盛行起来,“乡约原为劝民,保甲原为安民”。乡约对约中成员具有约束力,实际化解了部分如户婚田土等轻罪;如果发现重罪则须报官,由官府审理,既是“乡甲之约,良民分理于下,有司总理于上”。
“族”指家族,宋代以来,聚族而居,累世同居共财为特征的家族渐渐发展起来。到明代,规模已经相当可观。至明中叶以后,福建的里甲户籍,往往成为家族组织的代名词,甚至每一甲为一姓所据。家族为了自身的发展,都有族规,族规对族内成员的作用如同乡约对约内成员的作用,户婚田土等轻罪可以在族内化解,重罪才由官府审理。为了达到简讼的目的,如果族内成员为些须小事告官,族长调停无方,官府甚至有责罚族长的情况。
2 结束语
明代诉讼法中贯串了儒家精神,是法与礼结合的产物,明律儒家化的过程不仅早已完成,而且在唐以后历代的实践中不断得到补充,所以明代诉讼法中贯串的贵贱有别、尊卑不同、重视孝弟伦常的精神,比历代都鲜明突出。明代诉讼制度中虽有若干合理因素,但其实效不显著。
比如明代禁越诉,要求把词讼尽量放在基层解决,这办法既不切断越诉的途径,又可防止滥诉和越诉的泛滥;既因和当事人活动范围相近,较易于掌握情况正确审理调处,又减少了词讼人因长途奔波告状而耗费资财、延误劳作的损失;还有利于司法机构体系的完整,使较高层的衙署能集中力量解决大案,这些都有合理性,明代严惩诬告,其指导思想固然只是为了稳定统治秩序,而且这种把责任全部归于诬告者,不追究有关部门责任的规定,亦反映了封建的刑法报复主义。尽管明代对诉讼有种种限制,但如果所告的是叛逆谋反时,则一切限制都可以逾越,只求把这讯息以最直捷的途径直达御前,特务机关“厂”、“卫”干预司法,“廷杖”“诏狱”等酷刑充分体现了皇权高于一切,法律只是巩固君主统治的这个根本的原则,明法律加深了我国数千年来的文化酱缸,标志着我国绝对封建专制制度的建立。
张子强覆灭始末:绑架李嘉诚长子,意绑架何鸿燊,狂妄自大食恶果拥有吉尼斯世界纪录的抢劫王
一个曾经被录入吉尼斯世界纪纪录的抢劫犯,不但敢绑架香港富豪,勒索数亿港元,其一生抢劫金额达数亿人民币。张子强抢劫纪录的由来充满传奇色彩,贼王的张子强经历可谓是险象迭生。
张子强的抢劫案可以说在当时的香港是轰动全国的,他缜密的作案方式,警方数次找不到证据,他抢劫的金额巨大,贼心包天,涉及相关公司之多,即使再厉害的抢劫犯也会有覆灭的一天。
抢劫王张子强的罪恶之路广西玉林人的张子强,为了赚到更多的钱,在他很小的时候就跟着家人来到香港谋生,他们一家随着“逃港潮”来到了艰难生活的香港。
并不是环境不好,而是因为他坦慎们没有糊口的技能,无法获得经济来源,好在还对中草药有一些了解,后来就在麻油地开起了凉茶铺,可想而知,生活有多么艰苦。
麻油地在上个世纪四五十年代,人少地荒,都是生活贫苦的穷人,是在普通生活中的底层人,哪有固定的经济来源,为了赚钱生活,麻油地也有一些从事不法行业的人员,张子强深受其影响在小学没有读完的情况下,就萌发了未来犯罪的邪恶种子。
张子强的父亲发现儿子吊儿郎当,不学好,但张父为了儿子,把张子强送去了西装裁缝店当学徒,因为张父很严格,幼时的张子强就经常受到父亲的教育,他没有理解父亲的良苦用心,而是怀恨在心,有了叛逆之心。
名牌手表和美元的抢劫从此之后,张子强很快就成了组织的小头目,16岁第一次坐牢,毫无悔改之意。即使后来张子强有了家庭,有了孩子,也没有让他停止抢劫的念头。
1990年2月22日,抢劫手表案子发生了。在香港的启德机场,手表是身份的象征,是富人手中的配饰,必然拥有着高昂的价格,就在从手表王国瑞士运往香港机场的名牌手表,在即将进入货运仓库前被张子强的团伙拦了下来。
手表的运输是由专业的安保公司,专人专项的看管,但整个抢劫过程不到十分钟,谨首足以看出张子强的抢劫手段。
抢劫团队驾驶车很快便离开了仓库,最终张子强抢劫队选择了沿着启福道向观塘方向逃去,在这期间,他们不停更换着逃跑路线,很快就消失在了暮色中。
最后张子强早已将货车烧光,只残留下了几个新款的女士手表,案件处理得干净,张子强只是被怀疑,却没有确凿的证据,只能当悬案不了了之了。
这次张子强抢劫的名牌手表有40箱2500只,共计3000万港币。
就在手表抢劫的半年后,1991年7月12日,因为香港要调一部分钱去美国,就在押运员办理手续的时候,相同的作案手段上演了。
他们将押运员全部蒙上眼睛和嘴,绑在了车里。很快,他们便开车驶离了案发现场,警察到时,为时已晚。他们最终和白色的面包车相接应,期间不断变化路线,狡猾至极。
这次张子强共抢劫了港币1.7亿。这是震惊整个东南亚的启德机场抢劫案,连美国的金融也涉及在内。
可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再厉害的抢劫犯也会有落网的一天。
1988年,经过香港警方和内陆警方共同协商,将张子强押往内陆审判,最终判张子强等犯罪团伙5人死刑,而张子强的抢劫金额6.6亿人民币全部充公,并冻结相关抢劫人的13名亲属的全部财产。
法网恢恢疏祥信数而不漏电视剧《插翅难逃》就是根据张子强的犯罪团伙为原型所拍摄的。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他人之财不可取,抢劫之财只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金钱乃身外之物,那么多的他人钱财,到自己手中,也是毁了自己的前途,送了自己的性命。
没有谁犯了罪还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法律是有威严的,是公平正义的,更应该敬重法律,不知法犯法。
明朝慧闷三大案是:
1、蓝玉案:
蓝玉案,是指明洪武帝朱元璋诛杀大将蓝玉,继而大肆株连杀戮功臣宿将的历史事件。此为明初四大案之一。
洪武二十六年,朱元璋为加银碧茄强集权借口凉国公锋察蓝玉欲图谋反,大肆株连杀戮功臣名将的重大政治案件。因蓝玉案被株连杀戮者逾1.5万。朱元璋以蓝玉案为契机,不仅诛杀蓝玉一门,连傅友德、冯胜、王弼等公侯在内,一律牵连。
2、空印案:
空印案,发生在明代洪武年间。空印,就是在文书上预先盖上印章,需要用时再填写上具体内容。此案在当时受到明太祖朱元璋相当程度的重视。朱元璋认为官吏可以利用空白文书簿册作弊,所以要严惩使用盖有官印空白文书簿册者,因为牵连人数众多,为明朝初期一著名大案。
3、胡惟庸案:
胡惟庸案又称胡党之狱,简称胡狱,为明初四大案之一。除掉胡惟庸后,朱元璋罢左右丞相,废中书省,其事由六部分理,后设殿阁大学士供皇帝作为顾问,朱元璋结束了中国的丞相制度,加强了专制皇权。
像商鞅的死,李穗卜斯的死,霍去病的死,卫青的死,太猜掘穗平公主的死,岳飞的死,杨贵妃的死。袁世散态凯袁崇焕他们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