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性关系?初中生发生性关系如果男女双方都不满14周岁,那么都不构成犯罪。这个要看情况,如果女生是属于14周岁以下,会有两种情况,具体如下:1、男生是14周岁以下,属于无责任年龄不构成犯罪;2、如果男生是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那么,初中生性关系?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初中生发生性关系如果男女双方都不满14周岁,那么都不构成犯罪。
这个要看情况,如果女生是属于14周岁以下,会有两种情况,具体如下:
1、男生是14周岁以下,属于无责任年龄不构成犯罪;
2、如果男生是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属于限制责任年龄,对于强奸行为需要负责。
对于未满14周岁幼女的与其发生性行为,幼女因缺乏决定性行为的意思能力,即使是征得其同意,也认为是侵犯性自由,构成强奸罪,对于14周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初中女生已满14周岁,双方都是自愿的行为无论男生多少岁,都不构成犯罪。建议父母或者学校加强对未成年的保护,加强未成年性行为的教育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贵州兴义一男子通过社交媒体结识了两名初二女生,该男子带两人外出游玩后,将她们带至宾馆,以兑现承诺为由,让两人与自己发生性关系。两人通过猜拳方式决定发生关系的先后顺序,最终,该男子先后与两人发生了性关系。近日,兴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该男子以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7个月。
据了解,毛某通过社交媒体在网上结识了一名女生李某,李某年仅15岁,在当地一所中学内就读初二年级。在聊天过程中,李某向毛某借钱,毛某表示,如果李某愿意与他发生性关系,就可以给李某200元,李某同意了。
当天下午,毛某开车到李某就读的学校门口,将李某接了出来,李某还带着她的同班同学苟某一起坐上了李某的车。毛某开车带两人在当地游玩,晚上,游玩结束后,毛某将两人带至附近一家宾馆内,毛某让李某兑现承诺,与自己发生性关系。
李某让同学苟某也一起参与其中,并承诺会分给苟某100元,苟某同意后,两人以猜拳的方式决定了与毛某发生性关系的顺序。当晚,毛某先后与李某、苟某发生了性关系。
案发后,毛某被兴义警方逮捕。兴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毛某向法官辩解称他并不知道受害人的实际年龄。法院认为,毛某在主观上没有主动投案的意图,客观上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因此,毛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
从生理和心理两方面来分析。
在生理上初中生的身体并没有完全发育完成,性行为会导致性激素分泌量增大,而性激素会影响身体特别是骨骼(主要是骨骺)的发育提前结束。说点人话就是,原本能长170的可能只有165了,而原本可以长到165的有可能只有156,7的样子。对于生理知识不熟悉不了解,给女生带来的尤其巨大。
而心理层面来看,影响是更深远的。性行为是亲密关系的延续,而亲密关系应该是一件郑重和严肃的事情。过早建立了亲密关系,但在客观上又无法承受这份亲密关系所需要的条件,只会让人的心灵受更大的伤害。从积极的方面看,作为初中学生,经济上无法独立,在人生的方向上尚不明确,未来的升学、工作、居住能不能继续在一起尚是未知之数,那么这样的一份亲密关系势必给双方带来沉重的心理负担。从消极的方面看,如果抛开刚才的这些不予考虑,那么就把一份本应郑重看处理的亲密关系仅仅看人是人生过程中的玩乐和嬉笑,这种处理只会让别人,特别是自己更加看轻(此处还可以用更贬义的形容词)自己的“亲密关系”。当未来某一刻,遇到了那个自己期待的人,要如何面对自己的过去?
从人生的成长来看,普通人从初中学生成长到有一份工作,做到完全经济独立,起码还有十年之久,把这决定自己未来五十年的珍贵十年,不去为命运奋斗,而把时间浪费在虚幻而不能掌控的感情当中,无论从哪个方面看,都不是什么值得大书得书的事。
如果女方年满14周岁,这就是双方的自愿行为,没有造成什么后果的话,女方家长没有什么权利追究男方。
如果女方未满14周岁,而男方已满14周岁,则男方涉嫌犯罪,只不过可以从轻处理。
初中生谈恋爱发生了性关系。因为男女双方都是未成年人,所以女方家长追究不了男方的责任。还是管好自己的女儿吧!法律是不会支持任何一方的。
以上就是初中生性关系的全部内容,据了解,毛某通过社交媒体在网上结识了一名女生李某,李某年仅15岁,在当地一所中学内就读初二年级。在聊天过程中,李某向毛某借钱,毛某表示,如果李某愿意与他发生性关系,就可以给李某200元,李某同意了。当天下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