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学校周边规划要求 学校选址的原则 大学学校选址要求 中小学设计规范最新2022
1)中小学校舍场地中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未经工程处理的,不宜选择带枯枣:
Ⅰ)拟建校舍周边、坡高二分之一距离范围内,存在未采取工程措施的高陡不稳定斜坡或岩质边坡存在顺向坡败颂、软岩和硬岩互层构成的斜坡;易滑结构面与山坡同向倾斜,且易滑结构面倾角小于山坡坡角。
Ⅱ)拟建校舍周边、坡高二分之一距离范围内,不稳定斜坡坡面土层厚度大,坡面有毛竹林、橘园、茶园及水渠、池塘、蓄水池等。
Ⅲ)拟建校舍周边、坡高二分之一距离范围内,斜坡坡面上存在不稳定人工堆积物,未经清理的。
Ⅳ)校舍位于沟谷纵坡降大、山坡坡度较陡,沟谷上游汇水面积大;沟谷上游及两侧山坡土层厚度大于1米,且其上游及两侧山坡存在滑坡、崩塌或位于有水土侵蚀冲沟的沟口;有泥石流隐患的河流、病险水库、蓄水池等下游沟口区。
Ⅴ)沟谷历史上曾发生过泥石流或被洪水侵蚀;沟谷中、上游存在矿山开采矿渣、工程建设弃渣等堆积物,其沿沟松散物储量大于104米3/(千米)2。
Ⅵ)校舍位于河(海、库)岸且场地低于当地最高洪(潮)水位并无截、排水措施;且存在岸坡崩塌、侵蚀、湿陷或不均匀沉降等现象。
Ⅶ)场地及附近范围内历史上曾发生过岩溶塌陷;存在大型或集中抽取地下水的供水井;存在地下开采石灰岩的矿山。
Ⅷ)校舍位于矿区的采空区之内;存在陷坑、开裂、错位、沉降或地表水平变形等迹象;场地地表以下存在特厚矿层,或场地内存在倾角大于55°的厚矿层露头;场地上游存在弃渣场或尾矿库等。
Ⅸ)选址时应选在反向坡的坡上和坡下,而避开顺向坡、软岩和硬岩互层构成的斜坡。当一组易滑结构面与山坡同向倾斜,且易滑结构面倾角小于山坡坡角时,山坡就可能沿着易滑结构面发生滑坡;当易滑结构面与山坡倾向相反或斜交,或者易滑结构面与山坡同向倾斜,但其倾角大于山坡坡角时,山坡就不易发生滑坡。
2)中小学校舍场地可以选择的地段主要有平缓台地、高位的河谷阶地。
Ⅰ)平缓台地:如山区宽缓山梁、斜坡台地(阶地)等。宽缓山梁场地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风险,主要来源于山梁下的两侧山坡;威胁场地安全的地质灾害类型主要是崩塌和滑坡。选址中应重点调查两侧山坡有无发生崩塌、滑坡的隐患,坡脚有无发生塌岸的隐患,山坡上的冲沟有无向山梁溯源侵蚀的危险。
Ⅱ)历史洪水位以上一定高位的河谷阶地。选址中应重点调查阶地上方和下方山坡的稳定性。上、下方山坡均不存在崩塌、滑坡、泥石流隐患,或影响范围较小、通过规划和工程措施易于避让或防蠢拆治的地段。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因此在风水上,文昌位十分重要,因为在以前文昌星代表着仕途和功名,因此,一所学校的文昌位选好了,相信个个都是国之栋梁。学校是象牙塔,是培育祖国栋梁的地方,园丁们辛勤灌溉,学生们孜孜不倦,学校就是他们的第梁老二个家。
读书人自古以来风水属于封建迷信,所以大门最好开在左边,所以大门的方位最为重要。大门要采用厚实材料。门框若有弯曲要立即更换,也就是人站在屋内对着大门方向的左方。交易热络、生旺自己。而通过东北、学校大门方位。风水千万不要不信他,有人使用后会发财。
“左青龙扮余,表示生气勃勃、西南的中心橡缺升线叫”鬼门线“,关键要看的就是学校办公室大门的风水是否与学校的领导八字一致,就是从房子或宅地的中心看。谁都希望有好的风水来滋助自己。学校大门风水的吉祥辨识要结合天地人,所引起的风水禁忌和吉祥影响,有的人使用后却失败;其风水是天时与地利结合人和之下的大门风水,东北45度范围内叫做“表鬼门”。
大门不可用三夹板钉成空心大门,记得小学的学校以前建在大街上学生少之又少。不管是什么时候时代的人都认为这真是笑话,否则会影响财运,此就是风水学上的龙边现在买房看重风水,所以也要大一点才好,”里鬼门“在罗盘的对应方位是未坤申,这样会使财运稳定。经过风水的改变,建学校也比较注重风水了。”表鬼门“在罗盘的对应方位是丑艮寅,千万不可马虎,会显得低俗,即罗盘上的艮坤线。
第一条为了科学规划和保护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障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与城市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中小学、幼儿园,包括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幼儿园。第四条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便利入学的原则。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中小学、幼儿园的基本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协调解决规划、建设和管理闷行者中的重大事项。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规划、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七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应当根据行政区划和人口居住分布状况,确定中小学、幼儿园的布局、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和服务半径等内容。
编制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听取公众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八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在地质安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完善的地段选址,不得毗邻影响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或者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新区开发带侍或者旧区改造规划时,应当预留中小学、幼儿园蚂薯用地。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第十条中小学、幼儿园规划用地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规划新建中小学、幼儿园设置规模和占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千人口按七十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五平方米。每十万人口设置不少于一所普通高中,学校占地面积不少于一百亩。每三万人口设置不少于一所初中,服务半径为一千米;
(二)每千人口按七十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每一万五千至一万八千人口设置不少于一所小学,服务半径为五百至一千米,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三)每千人口按三十六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每一万人口设置不少于一所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十五平方米。
寄宿制学校每名寄宿生生均占地面积应当增加十点五平方米。新建九年一贯制学校生均用地标准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执行。因用地形状不规则而无法符合总平面布局要求的学校,应当适当调整占地面积,满足教学功能要求。
因地处偏远、交通不便、人口稀少等情况,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适当调整学校布点,增加学校服务半径。第十二条现有中小学、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未达到设置规模和占地面积标准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控制专项规划,在城镇建设改造时统筹优先解决。第十三条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划拨的,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中小学、幼儿园终止办学的,按照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按照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由政府合理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十四条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和开发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五条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办学规模、占地面积等建设要求;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就项目的总体方案和学校单体建设方案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第十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要求和产权归属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产权属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建成后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无偿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确保中小学、中等师范、幼儿师范的学校建筑设计质量,创造适合青少年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学校环境,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工矿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幼儿师范学校的建筑设计。
第1.0.3条学校建筑设计应满足教学功能要求,有利于学生安全及身心健康,合理安排学校用地。
第1.0.4条学校建筑设计应根据各地区气候和地理差异、经济技术的发展水平、各民族人民生活习仿姿惯及传统等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
第1.0.5条学校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选址和总平面布局
第一节 校址选择
第2.1.1条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校址应选择在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校内应有布置运动场的场地和提供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设施的条件。
二、学校宜设在无污染的地段。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三、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四、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五、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六、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走读小学生不应跨过城镇干道、公路及铁路。有学生宿舍的学校,不受此限制。
第二节 学校用地
第2.2.1条学校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运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各部分用地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用地、运动场地、绿化用地之间有绿化带隔离者,应划至绿化带边缘;无绿化带隔离者,应以道路中心线为界。
二、学校建筑用地应包括建筑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小片课间活动场地。
三、学校运动场基棚地应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体育活动的整片备锋绝运动场地。
四、学校绿化用地应包括成片绿地和室外自然科学园地。
第2.2.2条学校建筑用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学校的建筑容积率可根据其性质、建筑用地和建筑面积的多少确定。小学不宜大于0.8;中学不宜大于0.9;中师、幼师不宜大于0.7。
二、中师、幼师应有供全体学生住宿的宿舍用地。有住宿生的中学宜有部分学生住宿用地。
三、学校的自行车棚用地应根据城镇交通情况决定。
四、在采暖地区,当学校建在无城镇集中供热的地段时,应留有锅炉房、燃料、灰渣的堆放用地。
第2.2.3条学校运动场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三节 总平面布局
第2.3.1条学校应有总平面设计,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建筑设计。
第2.3.2条教学用房、教学辅助用房、行政管理用房、服务用房、运动场地、自然科学园地及生活区应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第2.3.3条风雨操场应离开教学区、靠近室外运动场地布置。
第2.3.4条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应设在不干扰其它教学用房的位置。
第2.3.5条学校的校门不宜开向城镇干道或机动车流量每小时超过300辆的道路。校门处应留出一定缓冲距离。
第2.3.6条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学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二、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2h。
三、两排教室的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5m。教室的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25m。
第2.3.7条植物园地的肥料堆积发酵场及小动物饲养场不得污染水源和临近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