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食堂人员培训记录内容 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会议记录 幼儿园厨房培训知识 幼儿园厨房培训内容记录 幼儿园厨房会议培训记录
内容如下:
1、幼儿园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目的:为了进一步提高幼儿园食堂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做到文明、守纪、爱校、爱生、安全、卫生、有序、规范。
2、幼儿园食品安全对工作人员的个人卫生要求:食品加工操作卫生要求,品采购与运输卫生要求;食品验收入库与储存卫生要求;食品加工烹饪与分餐卫生要求。
3、儿童食物中毒怎么办:儿童食物中毒以后应该根据所摄入的毒物的品种,中毒的途径、时间,采取不同的排毒手段。
分类
幼儿园按照时间可以分为全日制幼儿园和寄宿制幼儿园,按照对象可以分为幼儿园、残疾儿童幼儿园和特殊儿童幼儿园,按照服务可以分为双语幼儿园,音乐幼儿园,按照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可以分为大型幼儿园(10个班至12个班)、中型幼儿园(6个班至9个班)和小型幼儿园(5个班以下)。
为了便利教养,一般按照年龄划分为小班、中班和大班,其中小班为3岁幼儿,每班20-25人,中班为3-4岁幼儿,每班25–30人,大班为4–5岁幼儿,每班31–35人。
食堂人员的基本规范和培训:
一、目标
通过培训使食堂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了解并掌握基本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卫生、膳食营养的基本知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并自觉在实际工作中遵守相关的法规和食品卫生操作规范,最终达到全面提升食品卫生管理水平、减少和控制集体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包括肠道传染病)事件发生和流行的目的。
二、培训对象
各级各类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三、岗位基本要求
1.食堂管理人员
(1)敬业爱岗、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
(2)身心健康、道德品质好,具有食堂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
(3)高中或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
(4)参加岗位业务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2.食堂从业人员(包括炊事员、采购员、保管员、服务员等)
(1)热爱本职工作,热心为事业服务。
(2)身心健康、道德品质好,具有食堂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
(3)具有一定的文化基础。
(4)具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5)参加岗位业务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四、培训内容
1.法律法规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
2.食品卫生管理知识
(1)食堂建筑、设施与设备、食堂布局的卫生要求。
(2)水源管理以及环境卫生要求。
(3)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饮食卫生制度”、“餐(饮)具洗涤、消毒、保洁卫生管理制度”、“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制度”、“库房管理制度”、“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等。
(4)个人卫生要求。
3.食品加工操作卫生要求
(1)食品采购与运输卫生要求;
(2)食品验收入库与储存卫生要求;
(3)食品加工烹饪与分餐卫生要求;
(4)食品加工、器具及餐具洗刷与消毒卫生要求。
4.常见的食物污染及其预防控制知识。
5.食物中毒及常见肠道传染病的预防知识:
(1)食物中毒。
细菌性食物中毒、有毒动植物食物中毒、化学性食物中毒。
(2)常见肠道传染病。
病毒性甲型肝炎、细菌性痢疾、伤寒与副伤寒、霍乱与副霍乱。
(3)食物中毒处理原则与报告要求。
(4)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案例。
6.膳食营养知识
(1)人体基本营养素(平衡膳食宝塔);
(2)贮存、加工、制作过程对食物营养成分的影响;
(3)膳食中营养素的搭配。
五、培训的组织实施
(一)培训管理原则与要求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开展食堂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的培训及考评。
1.专家编写食堂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培训大纲、培训教材,组织实施骨干人员培训;对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卫生培训上岗情况进行抽查。
2.各省级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实施意见,开展骨干人员培训工作。对本地区学校食堂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培训上岗情况进行检查。
3.各市(县)级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在当地卫生部门的配合下,落实具体培训工作。
4.规模大、培训能力强的高等学校(或后勤集团),负责制订本校(或后勤集团)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当地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支持帮助下,组织实施本校人员的培训工作。
(二)培训方式与培训时间:
1.培训方式:集中授课与分散教学相结合。原则上对新上岗人员和已在岗但未经过培训的人员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培训;对已在岗但经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的人员可采取分散教学(以学校为单位、利用培训教学光盘)的方式进行强化培训。
2.培训时间与培训周期
(1)上岗培训:新上岗人员培训时数以完成培训内容为准,建议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2)强化培训:原则上管理人员强化培训周期为三年,培训时数以完成培训内容为准;从业人员强化培训周期为二年,培训时数以完成培训内容为准。
(三)培训机构与师资:
1.国家级培训机构:北京大学学校卫生人员培训基地、复旦大学学校卫生人员培训基地、中南大学学校卫生人员培训基地及其他经过教育部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担任教学的师资应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并具有副高级或以上卫生(医学)技术职称。
2.省级培训机构:原则上应依托医学院校或省级卫生专业机构建立相应培训机构。担任教学的师资应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并具有中级或以上卫生(医学)技术职称。
3.市(县)级培训机构:原则上应依托当地中等卫生学校或教师进修学校或市(县)级卫生专业机构建立相应培训机构。担任教学的师资应具有一定的教学和实践经验并具有中级以上卫生(医学)技术职称。
4.校级培训机构:规模大、培训能力强并设有专门培训机构的高等学校,可在当地卫生专业机构或医学院校的支持下,承担本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任务。
(四)培训质量监督: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对培训质量的监控工作,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建立学校食堂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和成绩登记制度,以加强培训质量的管理。培训结束,并经考核合格的,应由培训机构发放培训结业证(包括学时数、培训内容)。
2.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年底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数、培训考核情况等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不定期对行政区域内学校开展培训的情况进行抽查。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食堂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纳入学校食品卫生检查的重要内容,定期对学校食堂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食品卫生知识掌握情况和卫生操作习惯养成情况进行抽查。
食堂管理制度
一、留样由专人负责,建立食物留样记录。
二、留取当餐供应所有菜肴,每份留样不少于100克,有标签标明菜名,留样时间,置放规定位置,保存48小时。
三、配备专用留样冷藏柜。温度设置为0~10℃。
四、食品留样盛器采用带盖容器,每次留样前应进行清洗、消毒。
五、留样置放、相互间有一定距离,不叠放,避免留样食品相互间受感染。
六、对违规行为,追究责任,按有关规定处理。
卫生培训
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的时间与健康检查的时间同期进行,并且每年复训一次,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二、除了卫生部门有组织的培训以外,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不定期地对食堂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三、卫生知识培训必须作为长期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做到经常性培训与重点培训相结合,从而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卫生意识。
扩展资料:
食堂管理制度(Canteen management system)是一种制度。
该制度适用于食堂,规定了食堂的管理、生产、卫生等相关制度。
食堂管理制度是需要去遵守的,有利于更好地管理食堂。
,食堂管理制度。
一、食堂从业人员应坚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相关卫生知识,增强卫生意识和安全法律意识。
二、学校每学期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二次,做到时间落实,人员落实,培训内容落实。
三、食堂从业人员必须积极认真参加培训,认真作好学习记录。
四、每次培训之后,组织食堂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培训卫生知识考核,凡不及格者,进行补考。如补考不及格,不予聘用。
五、学校应收集好培训资料,作好培训记录,将考试试卷收集好,整理存档备案。
六.全体食堂从业人员要积极参加各种政治学习、会议和集体活动,树立为师生服务的思想,增强服务意识努力钻研业务知识和营养知识,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七.全体食堂从业人员要增强时间观念,按时上下班,管理人员要认真遵守学校的坐班制度。
八.严格遵守病事假请假制度。
九.食堂从业人员仪表要端庄整洁,不穿工作服、不戴工作帽不准进入工作间。男同志不留长发,女同志工作时不戴戒指、耳环。
十.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在统一地点集体就餐,不能乱吃零食,更不能带东西回家。
十一.工作时间不准脱岗串岗,否则按旷工处理,不能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禁在工作间内洗衣服。
十二.严禁中午喝酒,严禁酒后上岗。禁止在工作区吸烟、打闹、高声喧哗。
十三.注意节约水、电、汽和液化气,杜绝跑、冒、滴、漏发生。
十四.对炊事机械,使用保管人要认真维护保养,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人员安全和机械设备正常运转。货梯内严禁乘人,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十五.食堂内部要严格收费管理,任何人不能收取现金。
拓展资料:
一、培训对象
食堂卫生管理人员和食堂的人员。
二、岗位基本要求
1.食堂管理人员
(1)热爱师生,敬业爱岗、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心为教育事业服务。
(2)身心健康、道德品质好,具有食堂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
2.食堂人员(包括炊事员、采购员、保管员等)
(1)热爱师生和本职工作,热心为教育事业服务。
(2)身心健康、道德品质好,具有食堂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
(3)具有一定的文化基础。
(4)具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三、培训目的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卫生的安全是关系到在园每一位师生身心健康的重要问题,为了规范幼儿园食品卫生管理,预防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对食堂人员进行有计划的、经常性的食品卫生安全知识的培训,尤其是:对食品安全卫生知识、业务知识、规范操作要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上岗人员的个人综合素质,做到文明、守纪、爱校、爱生;安全、卫生、有序、规范。
通过培训使食堂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了解并掌握基本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卫生、膳食营养的基本知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并自觉在实际工作中遵守相关的法规和食品卫生操作规范,最终达到全面提升幼儿园食品卫生管理水平、减少和控制集体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包括肠道传染病)事件发生和流行的目的。
四、培训教育内容:
1.法律法规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
2.食品卫生管理知识
(1)食堂建筑、设施与设备、食堂布局的卫生要求。
(2)水源管理以及环境卫生要求。
(3)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饮食卫生制度”、“餐(饮)具洗涤、消毒、保洁卫生管理制度”、“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制度”、“库房管理制度”、“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等。
(4)个人卫生要求。
3.食品加工操作卫生要求
(1)食品采购与运输卫生要求;
(2)食品验收入库与储存卫生要求;
(3)食品加工烹饪与分餐卫生要求;
(4)食品加工、器具及餐具洗刷与消毒卫生要求。
4.常见的食物污染及其预防控制知识。
5.食物中毒及常见肠道传染病的预防知识:
(1)食物中毒:细菌性食物中毒、有毒动植物食物中毒、化学性食物中毒。
(2)常见肠道传染病:病毒性甲型肝炎、细菌性痢疾、伤寒与副伤寒、霍乱与副霍乱。
(3)食物中毒处理原则与报告要求。
(4)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案例。
6.膳食营养知识
(1)人体基本营养素(平衡膳食宝塔);
(2)贮存、加工、制作过程对食物营养成分的影响;
(3)膳食中营养素的搭配。
7、日常安全问题:食品卫生安全,消防安全、用电安全锅
炉安全,机械设备运行安全、人身自我防护安全等制度。
8、食品卫生安全教育及岗位技能培训。
9、食堂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岗位练兵或技能竞赛活动,以保证从业人员不断适应发展的需要,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
5、对业务骨干和进步明显的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鼓励其学业务、学技术,提高服务质量。
五、培训时间安排:
每周五中午12点—2点安排2小时进行培训和学习。
六、培训形式:
以自身学习、自身掌握为主。幼儿园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针对日常生活的必需,针对季节性问题,通过讲解、资料发放、图片展览等方式,对员工进行一定深度和广度的教育。同时,又因为有些安全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因此,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邀请有关的安全职能部门来园开设专题讲座。
七、教育培训资料来源:
1.国家及其地方政府所颁发的正式法律法规。
2.上级发放的有关安全文件。
3.报纸上有关安全的若干资料。
4.网络上有关安全的若干资料。
5.政府职能部门所发放的有关安全工作资料。
百分网– 员工培训 食堂员工培训内容_食堂从业人员培训资料
一、学校食堂卫生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于95年10月30日公布实施。
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90年6月4日发布实施。
3、学校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96年8月27日发布实施。
二、食堂从业人员和分餐人员的卫生要求
1、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及外购集体用餐的分餐人员(包括临时工) ,必须每年进行次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
有碍于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堂工作与集体用餐的分餐工作。食堂的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从业人员是否有刚才说的疾病,手是否受伤,一旦发现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3、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用餐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病症时,应立即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
或治愈后,可重新上岗。
4、提供学生营养餐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学校食堂)必须配备营养师或培训合格的营养配餐
5、食堂负责人、卫生管理员亦必须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
6、食堂从业人员和集体用餐的分餐人员应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必须做到:处理原料后、便后、食品加工操作前用流水。
扩展资料:
彻底洗手,接触直接的食品前双手还应进行消毒;工作时应穿戴干净的工作衣帽;出售食品或分餐时应戴口罩。留长指甲、戴戒指、涂指甲油;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食堂采购人员要注意的事项
1、食堂采购人员要严格把好食品采购关。在采购食品时,必须确认食品生产经营者持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禁止
向无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购买食品。
2、采购畜禽肉类原料时,必须索取兽医卫生检验单位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
3、采购定型包装食品时,必须索取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食品卫生法》 第25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销售者应当保证提供,即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有向销售者。
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的权力,同时也是为保证所采购的食品及其原料的卫生应履行的义务,销售者有向购买者提供检验合格证或检验单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