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在学校意外伤害?学生意外伤害的赔偿范围如下:1、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应当根据人身伤害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2、造成学生残疾的,那么,儿童在学校意外伤害?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学校统一交的意外保险怎么赔偿?
学校统一交的意外保险理赔流程如下:
1、在发生意外事故,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热线,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报案。
2、根据保险公司要求准备报销理赔资料,需要的材料根据不同事故类型准备不同材料,比如意外医疗费用报销一般需要准备住院医疗费用清单、被保人身份证、银行卡、门诊病历本、门诊发票、疾病诊断书、住院费用总发票、医保结算单、出院记录、意外事故说明书,如果是有相关检查的还需要提供相应的检查报告;属于意外的话,还需要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另外如果是未成年人,需要监护人身份证明,还需要提供关系证明。
3、将理赔资料准备齐全,前往保险公司提交报销理赔材料,若意外险有垫付服务,那么可以先要求保险公司垫付住院医疗费用,等到被保险人出院后再提交材料;
4、保险公司审核资料,审核通过,则可进行理赔。审核不通知,则会下发拒赔通知单;
6、保险公司根据提交的资料,进行理赔审核,若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按合同约定进行赔付,理赔款会直接打入所留的银行账户中。
学平险的意外保险一般能够赔多少?
不同的学平险保的内容是不同的,具体的保额和赔付也是不一样的,报销比例也要看具体情况,一般比例大概是20%到80%。
要根据学校是否尽了职责而定,未尽职责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拓展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详实的规定,
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法律分析】
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主要负有三个责任:一是教育责任,二是管理责任,三是保护责任。幼儿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人们往往将第三种保护责任与监护责任混为一谈。监护职责是基于亲权而产生的一种法定职责,幼儿园对幼儿的教养职责是基于教养机构的设置而产生的一种工作职责,两者性质不同。幼儿园在赔偿问题上实行的是“过错原则”,即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伤害承担责任与否,要看事故的发生与幼儿园管理职责的履行有无直接因果关系,要考虑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要看幼儿园教职工在履行职责中有无故意和过失的过错。根据过错原则归责,只有当幼儿园在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相关联的活动中有过错,造成幼儿伤害,才应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即损害赔偿额度应与幼儿园过错大小相联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主观: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 损害赔偿责任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上海市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 赔偿医疗费 、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造成学生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护理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学生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等费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未造成残疾、死亡的,可以要求赔偿下列费用:一医疗费,指受伤害学生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医疗费参照本市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但抢救过程中的医疗费按照实际需要支付。二营养费,指受伤害学生为恢复健康确实需要补充营养所支付的费用。住院治疗期间的受伤害学生,可以要求支付营养费;出院后确实需要补充营养的受伤害学生,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出具证明,可以要求支付营养费。
学生在保险期间,在校内外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诊疗,均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一、学生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扣除人民币5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所付给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期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其次 住院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范围和理赔标准是什么?
学生在保险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者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住院治疗(及时续保者不受90日规定的期限),保险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学生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以上部分,保险公司按下表规定分级累进、比例支付医疗保险金。
级数 发医疗费用级距 给付比例
1 100元以上至 1000元的部分 50 %
2 1000 元以上至 5000元的部分 60 %
3 5000 元以上至 10000元的部分 70 %
4 10000 元以上至 30000元的部分 80 %
5 30000 元以上的部分 90 %
以上就是儿童在学校意外伤害的全部内容,一、请求侵权人赔偿,侵权人具有法定的赔偿义务。如果侵权人是未成年人,则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义务。二、请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但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三、学校一般都为学生建立的意外伤害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