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武汉体院体育单招招生简章 武体运动训练专业 2023年武汉体育学院 武汉体育学院运动训练研究生 武汉体育学院招生2023
60人。根据武汉体育学院信息可燃晌知,2023年武汉体育学院体育单招计划招生1055人,运动训练专业皮码锋计划招生不超过60人,足球项目按非守门员与守门员分别,及男女分别录模旅取。
2020年武汉体育学院健美操高考录取分数线如下:
一、普通类(本科):
1、理科类:高考总分≥560分哗肢改,体育部门科目满分≥130分;
2、文科类:高考总分≥530分,体育部门科目满分≥130分。
二、运动训练类(专科):高考总分≥505分,体育部饥悔门科目满乱判分≥130分。
三、提高类:高考总分≥480分,体育部门科目满分≥90分。
四、其他类:具体分数线由体育学院根据考生分数情况确定。
一)必修课程
1.主干课程
必修课程课程领域:
体育人文社会学类,包括学校体育学、体育心理学、体育学概论、体育社会学等课程。
运动人体科学类,包括运动生理学、运动解剖学、体育保健学、运动生物化学等课程。
田径类,包括田径、户外运动、定向越野、野外生活生存等课程。
球类,包括篮球、排球、足球等课程。
体操类,包括基本体操、健美操、舞蹈等课程。
武术类,包括武术、跆拳道等课程。
2.一般必修课程
各校可从下列一般必修课程中选择开设4~5门课程(球类课程中篮球、排球、足球除外),约280学时,15学分,亦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其他课程置换其中的l~2门课程或自扮大主开设1~2门具有特色的课程。
一般必修课程:体育科学研究方法导论,体育统计学,运动训练学,健康教育学,顶点课程,球类,艺术体操,地方性运动项目。
(二)选修课程各校可根据社会培缺局需要和本校实际具体确定开设分方向选修课程。建议开设的方向选修课程如下:
(1)体育锻炼手段与方法方向
主项提配让高课:田径,篮球,排球,足球,体操,武术。
副项提高课:田径,篮球,软式排球,足球,体操,健美操,
武术,地方性运动项目,艺术体操,舞蹈,乒乓球、网球、羽毛球。
(2)体育教学训练方向
体育课程与教学论、体育教学设计,体育学习原理,运动生理学,运动心理学,体育测量与评价,体育绘图,学校体育发展史,运动竞赛学,体育游戏,遗传学基础,运动训练学,竞技教育学,体育场地与设施,运动生物力学,运动营养学,比较体育。
没有几本的说法。
教育部门并没有划分武汉体育学院是一本还是二毕散本,毕业证上改返只有本科和专科手歼氏之分,武汉体育学院是本科院校。
武汉体育学院(WUHANSPORTSUNIVERSITY,简称武体),坐落于湖北省武汉市,是新中国成立后首批独立设置的全日制普通高等体育院校之一。
2022年武体单招体育生录取分数线是220分。
武汉体育学院2022年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体科字〔2021〕222号)。
《体育总局科教司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做好2022年高校体育单招录取工作的通知》(体科字〔2022〕126号)文件要求组织实施。经学校体育单招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武汉体育学院2022年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原则如下:
01、文化成绩最低春首录取控制分数线为:运动训练专业、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220分;体育专项成绩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为:赛艇、皮划艇、帆船帆板、摩托艇、滑水、蹼泳:75分;田径、游泳:70分;其它项目:60分。
02、在文化成绩和体育专项成绩分别达到学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根据考生的文化成绩(折合百分制后)和体育专项成绩3:7的比例进行综合评价,计算考生录取综合分。具体公式:综合分=(文化成绩/6)×30%+体育专项成绩×70%。
03、依据上线考生填报的志愿梯次顺序,分项目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综合分相同的情况下,体育专项成绩高者排名列前。
篮球、扒塌数足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跆拳道、举重八个项目分男女录取,其中排球按非自由人、自由人录取,足球按非守门员、守门员录取;田径项目按田赛、径赛、全能3类录取;其它项目按男女混合录取。
04、对持有一级运动员等级称号证书的考生,可在学校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下降低30分录取;对持有运动健将技术等级称号证书的考生,可在学校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下降低50分录取。
05、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合格的保送生优先录取。
06、武汉体育学院武当山国际武术学院在校本部录取结束后,从填报服从调剂的考生中按学校录取原则录取。
07、武汉体育学院2022年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计划已在一志愿录取完成,不再录取二志愿。
08、考生弄虚作假,经衫或查实,取消当年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资格,已入学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