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金国平的人物履历 犯罪图鉴好看吗 急!!! 中年男女间有过婚外性生活在法律上怎样定性 求一部90年代的警匪电视剧
第12集州并。根据电视剧剧情得知,《警中警》督察大队长出差住进涉黄黑店,报警举报却被带到派出物扒所是罩迹昌在第12集。《警中警》是由孙波执导,刘之冰、王玉璋、王奕等主演的电视剧。该剧于2005年首播。该剧描写了人民警察与黑恶势力进行殊死搏斗的惊险故事。
人类社会进入了一夫一妻后,人的喜新厌旧、见异思迁的自然缓基凯属性并未消失。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外性行为非但没有被遏制,反而变得越来越普遍。到了现代,人们的观念有了很大的改变,人们认为,人是自己的主人,如何处置、使用自己的身体与他人无关,成年男女自愿发生性行为,纯粹是个人的私事。
性科学将人类性行为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核心性性行为,即两性性行为:二是边缘性性行为;三是类性行为。本文所称的婚外性行为属于核心性性行为,是指男女婚外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落脚点,一异性,二婚外,三自愿,四不排除金钱,如通奸、“包二奶”、“找情人”、卖淫嫖娼等以及时尚的“一夜情”、换偶、3P等等。但自愿不等于不会触犯法律,故本文的婚外性行为还包括因婚外性行为引发或本身就是的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
婚外性行为历史悠久,可以说是婚姻这一形式的伴生物,社会对其评价却有一个演变过程。如我国唐代并不视婚外性行为为越轨,很多人视其为一种风尚,宋以后婚外性行为被视为异端而加以禁止,如婚外男女性交被称为“通奸”、“私通”,施以重刑。长期来对性的压抑十分严重,在距今不远的特殊年代,性更是不敢涉及的字眼,只要接触到性字,就是作风问题,就是道德败坏。从这一意义上说,对婚外性行为的宽容,表明了社会的进步。
1980《婚姻法》和1980年开始提倡和推行的独生子女政策,客观上推动了中国人性观念的巨变。1980《婚姻法》规定了准许离婚的条件:感情确已破裂。大家认识到:爱情是婚姻的灵魂,爱情应置于婚姻之上,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独生子女政策则确认了这样一个事实:人们扰唤过性生活,不再仅仅是为了生儿育女,而且不允许仅仅为了生儿育女。
避孕技术实现了性与生育的分离,人们不再有意外怀孕和生育的压力,可以轻松地享受性所带来的快乐。交通的发达,网络和移动通信的普及,更是给婚外性行为大开方便之门。
从有关资料反映,我国的婚外性行为已是很普遍的现象。这从网络流传的搞笑而真实的“全国二奶大奖赛2008年春季九项冠军”可见一斑:
1、数量奖:原江苏省建设厅长徐其耀,情妇146位;
2、素质奖:原重庆市委宣传部长张宗海,常年在五星级酒店包养漂亮未婚本科女大学生17人;
3、学术奖:原海南省纺织局长李庆善,每次做爱后撰写性爱日记、采集女人身上毛发,共写下性爱日记95本,采集情人身上的某某标本236份;
4、青春奖:原四川乐山市长李玉书,20个情人年龄都在16~18岁,其中有中专生,也有大学生;
5、管理奖:原安徽省宣城市委书记杨枫,用MBA知识管理使用77个情人;
6、挥金奖:原深圳市沙井银行行长邓宝驹,仅“五奶小青”一人,800天就花了1840
万元,平均每天23万元,每小时1000元;
7、团结奖:原福建省周宁县委书记林龙飞,为其22名情人共办群芳宴,并设30万元的佳丽奖;
8、和谐奖:原海南省临高市城管大队长邓善红,有6个情人,生6个孩子。
9、干劲奖:原湖南省通信局局长曾国华,向自己的5位情妇写下保证书,60岁前与每个情人每周过性生活三次。
2007年底,胡紫微在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改名为奥运频道的新闻发布会现场抖出丈夫张斌正在发生婚外情。而“艳照门”事件,除了涉黄,换个角度看是一起典型的多性伴婚外性行为事件。
《新世纪周刊》2008年中国人情爱状况调查的第二部分,对于多性伴的网络调查显示,在生活中有4个以上性伴侣的占受调查总人数的28.11%,2个、3个的分别占10%多。今年4月“首届北京国际优生优育计生用品展览会”上,著名性学家马晓年教授发布了《中国女性性福指数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的一项结果显示,29.1%的女性有2-3个性伙伴,9.1%的有3个以上性伙伴。也就是说,约有40%的人有出轨或者婚外性行为。
从客观上看,婚外性行为确实影响了人们的主流道德观念,冲击了既有的社会秩序,还可能诱发(或本身就是)违法犯罪。锋庆可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国家、社会、公众对婚外性行为越来越宽容,对一般的婚外性行为、一般人的婚外性行为主要依靠道德调整和个人自律,只有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婚外性行为或者特殊人群的婚外性行为才由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来调整和规范。
二、人们对婚外性行为的称谓
现实中婚外性行为五花八门形式多样,人们对婚外性行为没有统一的称呼,且大多不是法律概念。现概括、罗列如下:
1、情人、一夜情
情人一般是指一方或双方有配偶,婚姻之外有性行为的男女。情人的本质在于他们之间不是性与金钱、财物的交换,不以婚姻为指向。有的把工作上是助手的情人称之“小密”。
男女只是一夜(次)或数夜(次)发生性行为,不存在钱和性交易的称之“一夜情”。
2、外遇
外遇,顾名思义就是指与配偶以外的人发生性行为。外遇又被称为出轨、婚外情、婚外恋,男性外遇被称为偷腥族,女性称为出墙族。
3、婚外恋
婚外恋,一般泛指婚姻以外的男女恋情、两性关系。
4、偷情
偷情大多数是以性为结合的基础,互有好感,但没有很深的感情或爱情。偷情方式主要是一夜(次)情、几夜(次)情,之后好聚好散。但也有人会将偷情发展成为长期的婚外恋,因此人们往往将偷情混同为婚外恋。
5、第三者
第三者,是指与有配偶者有两性关系,也可能是没有两性关系而有亲密情感的人。
典型的第三者应当是指希望与某一有配偶的异性结婚或导致对方原有婚姻关系破裂的人。
6、通奸,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己有配偶的人之间自愿暗中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
7、同居,是指男女长期或暂时共同居住生活,包括性的结合。
同居分为二种情形: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是指无配偶的男女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
8、姘居
姘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开同居,共同生活,但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目的,男女双方虽然同居,却不是持续稳定的生活,而是随时可以自由拆散。姘居当事人的性关系不以金钱、财物为纽带,有的还有一定的感情基础。
9、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末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以配偶相待,性生活、生育、相互扶养等与夫妻相同,但是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欠缺婚姻的形式要件。
10、婚前性行为、试婚
婚前性行为一般是指准备结婚的无配偶男女之间发生的性行为。
试婚也可以归类于婚前性行为,但又与一般的婚前性行为不同,因为试而不是准备结婚,对是否结婚一开始就不确定。试婚,打破了婚姻的严肃性,受到道德谴责。
11、包二奶、养二爷
包二奶,“二奶”就其本义来说是指夫所纳之妾。现实生活中,“包二奶”有特定的含义,即指有配偶的男子供养妻子以外的其他女子,双方保持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或较为固定的性关系,女方一般只与该男子保持这种关系。
养二爷,是社会发展出现的新现象,随着社会的进步,女性的社会经济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包养情夫有了可能。养二爷是指有配偶的女子供养丈夫以外的其他男子,双方保持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或较为固定的性关系,男方一般只与该女子保持这种关系。
12、包养情妇、包养情夫
包养情妇一般就是指包二奶。
包养情夫一般就是指养二爷。
13、换偶、换情人
换偶就是二对或多对夫妻相互交换配偶进行性行为。换偶也称为换妻,但女性主义者认为换妻带有明显的性别歧视,称为换偶更容易让女性所接受。
换偶已严重冲击了道德底线。
换情人,就是二对或多对情人相互交换性交,此后原来的关系不变。
换偶、换情人有可能构成聚众淫乱。
14、3P
p——person也就是中文“人”的意思,所谓3p就是三个人一起发生性关系,一般是指两男一女,而且特指一对有情感关系的男女与另外一个男子进行的共同的性行为。3P涉嫌聚众淫乱。
15、乱交
乱交,即随意选择性伴侣的行为,一方往往同时和许多人保持性关系。
16、卖淫嫖娼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的行为。
17、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或者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这里特指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情形。刑法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也就是说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自愿发生两性关系,也是强奸。
18、重婚罪
重婚罪,指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19、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他人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20、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罪,是指为首聚众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
21、传播性病罪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22、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以上种种婚外性行为概念并非严峻的定义,互有交叉,互有包含和重叠。
三、婚外性行为的法律后果
从调整婚外性行为的法律法规(包括党纪政纪)角度去区分,可以将婚外性行为(包括由此引起的违法犯罪行为)分为五类,下面予以分类并列出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刑法(同时党纪、政纪)调整的婚外性行为。
1、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或者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刑法》第236条第一款规定,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2、重婚罪
重婚罪,指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犯罪人有二类:一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他人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现役军人,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有军籍的学员。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军人、残废军人、和在军事机关工作而没有军籍的工作人员,以及因犯罪被判刑在执行刑罚仍保留军籍的人,都不是现役军人。
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一定时期内公开或者秘密地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它以两性关系为基础,同时还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经济关系或者其他某些方面的特殊关系。同居既不同于事实婚姻,也不同于通奸。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不能认定为犯罪。结婚,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骗取结婚登记或者虽未登记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形成事实婚姻。
《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罪,是指为首聚众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两大特征:一是聚众;二是淫乱。聚众,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指挥、策划下,纠集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淫乱活动。淫乱,主要是指聚集男女多人在一起进行性交,即群奸群宿,在同一处所换偶性交,等。
《刑法》第301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5、传播性病罪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刑法》第360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6、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刑法》第360条第二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党纪、政纪: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第150条规定 ,……重婚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159条规定,进行淫乱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第31条规定,……组织、支持、参与……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二)行政法(同时党纪、政纪)调整的婚外性行为。
7、卖淫嫖娼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的行为。
行为人主观上已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按卖淫嫖娼行为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四、卖淫、嫖娼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注:己被《治安管理处罚法》代替)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0条,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三)有流氓、卖淫、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1条规定,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56条,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1条,……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8、非法姘居
非法姘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开同居,共同生活,但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目的,男女双方虽然同居,却不是持续稳定的生活,而是随时可以自由拆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发现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非法姘居的,应责令其立即结束非法姘居,并具结悔过;屡教不改的,可交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公安机关酌情予以治安处罚;情节恶劣的,交由劳动教养机关实行劳动教养。”
(三)民法调整的婚外性行为。
9、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以前称之为非法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主要是指“包二奶”、“包二爷”等情况。
《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准予离婚的理由之一,《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般来说并不触犯刑法,但《刑法》也有特别规定,《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多长时间才算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还没有司法解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规定可资参考:《婚姻法》所称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关系相对稳定,且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三个月以上。
10、同居
同居即指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经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即以前的事实婚姻,以前对此也称为非法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四)党纪、政纪调整的婚外性行为。
11、通奸
通奸,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己有配偶的人之间自愿暗中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
通奸的双方,对内不共同生活,对外不以夫妻名义活动。最主要的是,通奸与重婚、同居等的根本区别在于它的隐秘性,当事人不愿被人得知他们的关系,他们没有夫妻名份和权利、义务。虽然有些人的通奸在一定范围内被人知晓,但这是出于当事人意愿之外的原因。
《婚姻法》中没有通奸的概念,也没有禁止通奸的规定,一般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
但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50条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151条规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2、包养情妇(夫)
包养情妇,是指有配偶的男子供养妻子以外的其他女子,双方保持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或较为固定的性关系,女方一般只与该男子保持这种关系。
包养情夫,指有配偶的女子供养丈夫以外的其他男子,双方保持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或较为固定的性关系,男方一般只与该女子保持这种关系。这是社会发展出现的新现象,随着社会的进步,女性的社会经济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包养情夫有了可能。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50条规定,……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9条,(三)包养情人的; 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五)其它婚外性行为。
上述十二种以外的婚外性行为,对于其它婚外性行为,依靠的是道德调整和当事人个人自律。
四、性行为的道德标准
虽然人是身体的主人,成年男女自愿发生性行为是个人的私事,但并不只是发生性行为男女两人的事,一般均涉及自己也涉及他人,故应遵循社会基本准则。法律所调整的范围是有限的,其要求也低于道德要求。所以说,在性行为的范畴,道德比法律有着更重要的意义。性道德标准是指导人们性行为的最基本的原则。性道德虽不具有强制性,但其产生作用的极其广泛和重要。性道德标准多种多样,有人提出了性道德评判四原则,笔者觉得很有道理,现概括如下:
1、自愿原则
正常的性行为,必然要有一男一女才能完成,性行为应该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原则上,而不应一方对另一方的强迫,尤其是男方对女方的强迫。自愿的原则有其重要意义。如违反妇女意志进行性行为,就可能构成了强奸。
2、无伤害原则
男女两人之间的性行为不能伤害其他人的幸福,不能损害自己或对方的身心健康,不危害社会。
3、爱情原则
人类区别于动物,就在于人类具有超乎动物的思想与情感,在性活动中对性对象具有爱情,才是道德的。
4、婚姻原则
性行为发生在合法婚姻内,才是符合道德的。
而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李银河提出了性权利三原则的概念:自西方性革命后,有一个逐渐被广泛接受的新的人权观念,那就是人类性活动中的三原则,只要不违背这三个原则的性行为就属于人权范畴,就不应受到制裁。这三个原则是:第一,自愿;第二,在私秘场所;第三,当事人均为成年人。换言之,一切在自愿的成年人之间在私秘场所发生的性行为将不受制裁,属于应受保护的人权范畴。
李教授的性权利三原则受到许多人的批判,认为淫乱、卖淫嫖娼、换偶、一夜情等性行为可能符合性权利三原则,但这些性行为破坏社会正常的伦理秩序,使人们内在的道德和羞耻感丧失,最终败坏社会风俗,危及社会和谐,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
笔者觉得,李教授的性权利三原则有其合理性,具有前瞻性。其解决的是不违背人类性活动三原则的性行为应不应该受到法律制裁的问题,与是否符合性道德规范是二码事。但尚不适合我国目前的国情,与我国传统性道德也不相吻合,应该缓行。
五、对婚外性行为的立法思考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不允许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现象的存在,任何人在同一时间只能有一个配偶。在一夫一妻制社会中,对婚外性行为均持否定态度。但在现实中,婚外性行为又大量的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无可否认,婚外性行为给社会带来的众多的负面影响有目共睹的,对其放任自流肯定是不行的。
有人希望借助法律的强制力能更有效地制约婚外性行为。但是,一项法律义务的设定必须慎重,一项法律的出台必须具有理论基础,也应具有操作性。而且婚外性行为的大量出现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它同时也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社会问题。一个很奇怪的现象值得我们思考,虽然婚外性行为对婚姻关系中的无辜一方造成了巨大痛苦,遭到受的竭力反对, 但是就整个社会而言,对婚外性行为的态度却是越来越宽容了。
人有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性行为是人们支配自己身体的表现。从这个角度讲,发生婚外性行为是在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他人不得干涉。
但是,任何权利都是不能滥用的,性的权利当然不例外,如果如果行使性权利不顾社会公共利益,不顾性对象的意愿和第三者的利益,那就具有社会危害性。
婚外性行为为传统道德所不耻,是立法时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两者有密切的联系。法律在本质上就内含一定的道德因素,但法律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也就是说,虽然法律会反映一定的道德内容,但法律只是反映最低限度的道德,不能把较高的道德要求法律化,不能用法律手段来对付所有违背道德上的行为。司法强行闯入个人生活中最具隐私性的领域,会造成对个人自由的严重践踏,继而伤及配偶子女等无辜。
可见,我国对一般人的婚外性行为、一般的婚外性行为主要依靠道德调整和个人自律,对特殊人群的婚外性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婚外性行为由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来调整的做法从总体上看是合理的。
但是,现行法律对一般人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的处理显得过于严厉,人们一旦涉及其中就会身败名裂。对于那些无直接受的违法犯罪,如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法律可以对其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可给予罚款,而不使用刑罚、治安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这样更符合社会发展潮流。
有确凿的证据蔽神证明一方有婚外性行为,只能进行道德仿亩上的谴责,法律上无法定性,但如果是离婚,无此行为者会因此占宏大亏据主动。
[编辑本段]电视剧《铁血警魂》
剧名:铁血警魂
片长:19集
语言:国语
产地:中国大陆
分类:警匪
时间:1999年
[编辑本段]主创人员
导演:巴特尔、刘书宁
[编辑本段]演员名单
巫刚饰乌恩
马少骅饰连克勤
荆明华饰柳振铎
顺子饰肖小莉
周力军饰董伟
卞志行饰唐书记
倪俊生饰杨得福
王戌饰二达子
罗正涛饰肖四林
[编辑本段]剧情梗概
银岭市公安局长乌恩到任后,发现银岭治安形势形峻,黑恶势旅友力横行,广大百姓怨声载道。他深入进行调查,才得知黑帮和银岭市的党政机关及公安内部的腐败分子勾结在一起,祸害一方。乌恩不畏强暴,依靠人民群众的上级组织的大力支持、排除内部和外部的重重阻力,坚持打击扫荡恶势力,经过殊死较量,付出了巨大的牺牲,终于取得了扫黑除恶的最后胜利,并亲手将黑帮首恶送上了刑场。
分集介绍:
第1集 深夜,银岭市岭北镇派出所长姜涛匆匆跑出家门,被以高老六为首的地瘌子们凶残地杀害在街头,为了从根本上治理那里的社会治安,分局副局长乌恩(巫刚饰)被派到岭北兼任派出所所长。上任尹始,他望着姜涛同志没见过面的孩子,在他的遗像前发誓一定要把杀害他的凶手送上刑场。这时,高老六指使斧头、老镐头故意寻衅闹事,乌恩赤手空拳与他们展开了一场肉搏战,他凭着从小练就的硬功夫,将他瘌子们打得屁滚尿流,但他也负了伤。当晚,老镐头又纠集了十名地瘌气势汹汹地冲击派出所,全体干警与他们大战一场,紧接着,他们乘热打铁、连续做战8天8夜,将全镇的300多名罪犯一举获,大长了公安干警的威风,岭北人民拍手称快。
第2集 一位老汉前来报案,说他的女儿长期被高老六霸占,他虽多次上访居无结果。乌恩安慰他说一定会尽快抓住到高老六,但此时高老六已不知去向。乌恩从一位外地青年的装束和神态看出蹊跷,查出此人正是回来为高老六取钱的准备外逃的。看到高老六落网,报案老汉激动地撕掉了退党申请书,转眼到了姜涛遇害的一周年的忌日,深夜,暂漏网的斧头给乌恩打来电话,约单独出来较量一番,他留下遗言,只身赴约,对方却没敢露面。不久,干警们抓获了一批观看倒卖淫秽录相的干部子弟,许多人前来说情,都被乌恩一一顶了回去拆派槐。这些干部凭着手里的实权,停了派出所的水电。全镇老百姓对此强烈不满,纷纷自发到镇政府请愿。
第3集 乌恩的战友齐明因违反交通规则被扣了车,他想找乌恩说情,乌恩却拿出钱让他认罚,临走进他说银岭市的黑帮老大杨得福想来会会他,让他放了高老六,在一家饭店门前,乌恩与杨得福(倪俊生饰)对视良久,终于迫使杨得福低下了头,中秋节时,他约齐明等许多战友到家中作客,但群众举报说斧头可能藏在其情妇家,乌恩立即带人蹲坑守候,狗急跳墙的斧头挟持一个孩子作人质驾车逃跑。乌恩在后面紧紧追赶,最后终于将其擒获。待他赶回家中,战友们早已散去。深夜,一位姑娘被过路司机强奸未遂,乌恩顺藤摸瓜,却发现这个司机不是别人,而是齐明,战友杨阳前来说情,他坚持依法办事,杨阳生气的说:"你法不容情,那么情也容不下你! "
第4集 乌恩小时候的老师,齐明的表哥从家乡赶来,当他看到乌恩秉公执法的一身正气,打消了为齐明说情的念头,并对乌恩进行了一番鼓励。在看守所,齐明也认识到了自己的罪行,表示一定要好好改造。乌恩要到中国公安大学深造,老百姓们前来送行,一位老汉送给他一碗水,一面镜子和一根竹竿,要他清如水、明如镜、工作羡橡立竿见影,一竿子插到底。一年以后,银岭市市委唐书记(卞志行饰)亲自来到公安大学,向乌恩传达了市委的决定,要他回去担任市公安局主管刑警和巡警的副局长,从根本上扭转银岭市的社会治安状况,上任不久,黑帮一号头目达子(王戌饰)在大酒店凶残殴打执勤的派出所干警高峰,干警们赶去时,凶手早已逃之夭夭;乌恩强调要提高快速反应的能力。
第5集 乌恩向刑警支队长连克勤了解银岭市社会治安不好的根源,连克勤(马少骅饰)只说过去参加过打黑的巡警支队长何玉生,大队长柳震铎等对此最清楚,第二天,乌恩到医院看望高峰,与柳震铎(荆明华饰)不期而遇,柳震铎介绍说,杨得福是个关键人物。乌恩立即调阅有关杨德福的案卷,姜家堡镇发生一起案,乌恩和干警们从被家唯一幸存的女儿口上得知了案发经过。很快侦破了案件。回到局里,乌恩尽快传讯此案的嫌疑人,杨得福的磕头兄弟王老五,杨得福得知这一消息,到四海房地产公司敲了一笔钱,连夜将王老五送走。
第6集 王老五的神秘失踪,使乌恩意识到情况远远比预想的要复杂得多,唐书记指示他缩小决策范围,有事直接向他报告,不久,深圳公安局发来传真,请求协查一宗抢劫出租车的案件,其中一名帮助开车的同案犯名叫王老五。乌恩立即从岭北镇派出所高调来干警马刚强,让他前往深圳协办此案,一定要将王老五带回银岭。一天深夜,依赖性药物戒除中心遭到持抢劫,乌恩马上布置警力进行堵截。
第7集 何玉生带领干警在城郊设卡,一位姓范的青年报告说他昨天晚上昏到在路边停着一辆抚城的出租车,车上有人持枪。何玉生迅速将这一情况报告乌恩,乌恩立即赶往抚城。最后在干警们的围追堵截下,将三名抢劫犯一举抓获,二达子自从打了干警高峰以后,一直躲在外地,此时认为风头已过,回到银岭开大酒店,乌恩决定放长线,钓大鱼,内紧外松,严密监视。二达子为了开金星大酒店进行了多次敲诈,但当柳震铎等前往调查时,受却不愿出庭作证。
第8集 马刚强从深圳带回王老五,乌恩亲自对他进行审讯,王老五交待说,北山案的凶手之一就是杨得福,并将黑帮团伙的内幕全盘托出。唐书记指示乌恩,尽快制定打黑方案。为了试探黑帮实力,彻底弄清他们的关系网,同时向老百姓打个信号,便于调查取证,乌恩决定打个"擦边球",他让柳震铎以影响社会治安的名义将二达子收审。二达子以为这次还能侥幸过关,态度极为嚣张。张得福却有所警觉,他千方百计打听消息。
第9集 乌恩对抓二达子这件事假装不知,暗里却指示柳震铎须用高额罚款来拖时间,以便调查取证。何玉生对柳震铎不打呼就收审二这子的行动极为不满,许多人也找到柳震铎为二达子说情。夜里,乌恩的妻子肖小丽(金顺子饰)接到匿名电话,乌恩急忙赶回家对她进行安慰。与此同时,在图城县境内发生一起持枪抢劫大客车案,被列为该省的头号公案,乌恩带领干警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分别将二句罪犯一一抓获,回到局里,柳震铎报告说,杨得福大摇大摆地到看守所看望过二达子。
第10集 乌恩和柳震铎来到看守所,了解到原来这是何玉生安排的,不禁大为震惊,柳震铎家发生爆炸,幸好没有伤人,市委市政府批准了公安局的打黑计划,时间定在9月 25日。乌恩忍不住心内的激动,将柳震铎约出来互剖心迹,表示一定要把这场斗争坚持到底。杨得福察觉情况不妙,准备外逃。乌恩经过请示,决定提前行动。他带领干警赶往银山大酒店,抓获了杨得福。当晚,全城展开大搜捕,抓获了十名黑帮成员。
第11集 黎明,干警们将犯罪嫌疑人押往郊区的临时关押地,分别关进号子,"919打黑专案组"正式成立。令干警感到遗憾的是,何三、肖四林暂漏网,银岭的老百姓纷纷起来检举揭发的滔天罪行,专案组也加强了对在押犯罪人的审讯。二达子的帮凶老炮交待说,三年前发生在图城的一案是何二亲自策划和指使的,为了搞清这一案件,乌恩来到中级法院,向徐庭长了解情况。
第12集 徐庭长介绍说,在这个案子中,不少检法人员为何三开脱,图城县公安局侦审科科长张林和预审员徐珍就是其中的两位,一位老肖从北京赶来,为杨德福说情,被乌恩顶了回去,杨又托人给乌恩送20万元钱,也被他严词拒绝。二达子在狱中捅铐子被制止,有人在乌恩开车赶往专案组的路上向他打黑枪,女儿在阿咪在放学的路上,遭到陌生人的纠缠,她机智地让一位交警叔叔送她回家。
第13集 专案组经费紧张,乌恩只得向四海房地产公司的张总借钱。何三悄悄潜回图城,乌恩立即带人赶去。他驾车与何三展开一场飞车大战,两人在大街上赤手空拳对打20多分钟,终将这位曾培养出全国散打冠军的优秀武术教练擒获。新闻单位的记者前来采访,乌恩感谢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帮助。开城县出现一侵占电资源的空中流氓沙龙;乌恩带领干警将其一网打尽。
第14集 二达子在狱中吞钉子,高峰忍辱负重地将他送到医院抢救,并为他输血。刑警大队董伟(周力军饰)找到了在何三指使下后潜逃多年的赵春山,并与连克勤一起设计将其抓获。赵春山全面交待了何三新旧罪行,何三不得不低下头。何玉生来到医院,想借机接近二达子,但被乌恩及时制止。因为操劳过度,乌恩病重入院,牵动了全银岭人们的心。
第15集 乌恩不得已转往省城医院,临行前,他拉着唐书记说,要利用他生病的这种事把唯一漏网的肖四林引出来,何玉生悄悄地去找一个叫李华的饭店女老板,让她凡事悠着点,柳震铎来找李华了解情况,但李华什么也不说,何玉生向乌恩反映,"打黑"行动中抓了不入公检法内部人员,大家对此有意见,乌恩说,法律是碰不得的,他规劝那些心存侥幸的人早点交待问题。
第16集 从医院回来后,何玉生惶惶不可终日。乌恩担心发生意外,提前出院,回到银岭。经过请示市委,他以巡警支队改选党总支为名、当着全体党员的面将何玉生收审。在关押号子里,何玉生痛哭地承认自己就是杨得福,二达子的干爹,一直充当保护他们的保护伞。二达子一计不成又生一计,密谋暴狱,何玉生及时将这一情况通知了乌恩。乌恩参加"全国公安英模报告团",在人民大会堂通过电话收听枪毙二达子的枪声。
第17集 开城县公安局接到报案,说有一伙人想通过开城倒卖毒品。乌恩急忙离开报告团,提前回到银岭。他了解案情后,立即全面布置侦破。他让一位广东籍战友充当从深圳来的何老板一起赶往银岭,乌恩带人沿途跟踪监视,准备地北山宾馆交货时将罪犯一网打尽,谁知罪犯狡兔三窟,一再变换交货地点。
第18集 罪犯先是说在新苑旅社交货,后又改革牛家沟砂厂。何老板通过电话用闽南话随时将情况报告通告乌恩。乌恩及时调整布置。罪犯的大老板终于露出了,原来正是销声匿迹的的肖四林(罗正涛饰)。干警们在接近砂厂时被肖四林发现,遂将阿龙当作人质、要求乌恩前去交换。
第19集 乌恩用自己交换了阿龙,并用计将肖四林引到明处,连克勤一枪将其击毙,杨得福的死刑核准令终于下来了,在刑场上,乌恩轻蔑他问道:"共产党认真起来咋样?"杨得福低头承认:"共产党认真起来没犯罪分子啥活路。"
1981.09-1983.08 浙江省人民警察学校公安管理专业学生
1983.08-1983.11 温州市鹿城公安分局西山派出所民警
1983.11-1984.04 温州市鹿城公安分局预审科民警
1984.04-1989.08 温州市鹿城公安分局大南派出所民警
1989.08-1994.05 温州市鹿城公安分局大南派出所副所长
1994.05-1997.04 温州市鹿城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其中1993.03-1996.0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刑事侦察专业大专毕业)
1997.04-2005.08 温州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副支队长(其中1998.10-2002.12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安管理专业毕业)
2005.08-2008.06 温州市公安局行动技术支队支队手清庆长
2008.06-2008.08 乐清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2008.08-2010.12 乐清市委常委、公安局长
2010.12-2011.02 温州市公安局纪委书记、党委委员
2011.02-2012.04 温州市公安局纪委书记、正凯督察长、党委委员
2012.04-2013.02 温州市公安局纪委书记、党委委员(温州市第八届、第九届政协委员,兼任温州毕握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2013.02-鹿城区委常委、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局长、党组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