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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促法对培训机构,对培训机构的建议和想法

  • 技能培训
  • 2023-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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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培训机构的评价
  • 对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议
  • 对培训机构的建议和想法
  • 对培训机构的发展建议有哪些
  • 学员对培训机构的评价

  • 对培训机构的评价

    第六十六条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条体现了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的精神。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与本法所调整的民办学校有诸多不同之处:

    1.性质不同。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性质是营利性组织,其目的是通过提供教育培训服务而获取经济利益;而本法所调整的民办学校的性质是非营利性组织或者说是基本非营利性组织,其目的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尘洞

    2.产权归属不同。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属于营利性组织,在财产归属上受公司法、民法等法律的调整。在民办培训机构终止、清算后,民办培训机构的投资人可以依法在清偿债务后取得剩余财产;而本法所调整的这类民办学校属于公益性组织,原则上应当遵循公益性组织运作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其财产权本质是属于社会公共财产。

    3.登记机关不同。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属于营利性组织,其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而本法所调整的民办学校,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其登记机关应该是民政部门。登记机关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二者性质上的区别,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形式上就属于营利性组织,应该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优惠措施不同。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属于营利性组织,其应当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登记注册,接受年检,缴纳税款,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等;而本法所调整的民办学校由于是公益性组织,能够享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和用地优惠以及接受捐赠的优惠等。本法第46条轿兄洞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优惠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更多的人才。

    5.会计准则不同。我国的会计准则有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之分。对于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而言,其属于营利性组织,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要采用企业会计准则,只有这样才能够确切地记录其经营活动情况。对于本法所调整的民办学校而言,应当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由国家教委、 财政部颁布的《闭枯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学校财务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设置会计帐簿,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认真搞好日常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

    理解本条规定还需要注意的是,所谓“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本条规定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培训机构仅限于营利性的,因为民办培训机构中也有非营利性的,比如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的一些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公益性为目的,专门培训下岗职工,这类民办培训机构就应当适用本法的规定。二是本条规定的民办培训机构不包括民办学历教育机构,仅限于培训机构。民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办成营利性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议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吵码机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是自治区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服务和监督。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教学的民办民族学校给予重点扶持和优惠政策。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民办学校和个人。第九条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制定。

    民办民族学校、农村牧区和偏远旗县的民办学校升戚哪,其设置标准和条件可以适当放宽。第十条申请设立中等以下民办学校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举办实施幼儿教育、学前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及其他初级文化教育的学校,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举办实施高中阶段教育的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冠以“内蒙古”字样的中等专业学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冠以“内蒙古”字样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和培训机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举办实施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和培训机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申请设立高等民办学校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举办非学历教育的高等教育机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举办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高等学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举办实施本科仔友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二条举办民办助学机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应的权限审批。第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标明所在地、办学层次和办学类别。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第十四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办学申请和学校章程,履行出资义务。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

    对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学校的各类资产、受赠的资产以及办学积累等分别登记建账,依法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第十五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第十六条民办学校出资人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

    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民办学校异地开设分校,应当凭学校的办学许可证到开设分校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第十八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地址、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内容应当真实、准确。

    对培训机构的建议和想法

    艺术培训不需要教育局审批,因为艺术教育机构不在民办教学许可证管辖内,只需要到工商部门登记神丛登记一下就可以。

    国家这次重点查办教学资格证是针对传统文化课,重点是英语、数学、物理、化学、奥数等。这些个重点是整治这些没有能力的机构,也就是基本上都是没有办学资格证的。目的是通过整治校外培训机构不再给孩子增添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设立招升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应当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开办艺术类培训机构的其他要求:

    1、预算资金可根据各地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注册资金10万~ 200万。

    2、然后到当地民政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然后去你当地的国税、地税办理纳税登记。

    3、教师应持有教师资格证书。请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中心负责人或主任应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并有5年以上吵瞎桥工作经验。某些领域要求有高级职称。

    4、 硬件和设备要求:根据不同地区教育部门的要求,教学面积从100平方米到1000平方米不等。并必须经过消防验收合格。应为在职教师和管理人员提供信息和教学等综合内容。

    以上内容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对培训机构的发展建议有哪些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民办教育事业,优化民办教育的发展环境,保障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纳入整个教育事业统筹安排,并可以视财力和民办教育发展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发展,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民政、财政、人事、价格、国土资源、发展与改革、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办教育的有关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民办教育发展的具体规划,明确民办教育发展的重点领域,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第者坦八条民办学校自律组织应当反映民办学校的意见和要求,为民办学校提供咨询及其他中介服务,维护民办学校及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自律管理。第九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突出办学特色,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人才。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一)本科学历教育学校,师范、医药类专科学历教育学校,按国家规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高级技工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报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技工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报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升培;高级及以上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省人民政府劳动吵嫌唯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四)高级中等学历教育学校,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中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五)初级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校、幼儿教育机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初级职业技能和非技术岗位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查)民办学校后,应当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一所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学校应当冠以行政区域名,并与民办学校的教育类别、办学层次及办学范围相适应。未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与省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含义相同的字样。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称为学校或者学院、大学;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必须在学校或者学院前加补习、专修、进修、培训等字样;实施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称为培训学院、职业培训学校或者中心;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称为幼儿(稚)园。第十二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学员对培训机构的评价

    教育培训公司需要牌照吗?答案是肯定的。教育培训行业有许多手仿子产业,以我看,并非所有业务都受准入限制的约束。首先是咨询管理培训业务,它以提供企业管理类专项培训,并以导入咨询的方式设置的业务模式,不属于民促法所规定的受教育部门管理的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文化教育培训,也不属于归口人社部门管理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等范围,所以应排除在《民促法》的管理体系外,而且其他法律法规目前也未见对其进行准入规定。因此我认为,开展咨询管理培训业务在当前法律环境下无需申领有关许可牌照。其次,早教业务是否受《民促法》约束,这一点存在争议。早期教育,一般理解应属于学前教育的一部分,指薯首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编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下称《民促法释义》)一书中,也将“早期教育”归为学前教育。但实践中,教育部门几乎不接受早教机构的办学许可申领,认为其对“学前教育”的管辖范围仅限于幼儿园和托儿所,而托儿所与早期教育机构又存在区别,所以早教机构不归其管辖。

    注册一个教育培训公司需要牌照不仅需要牌照,也需要具备其他条件。

    1、举办者应为本市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单位(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应200万元以上)或本市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拟任培训机构校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主持唯数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3、具有50万元以上的办学启动资金。

    4、办学场地相对固定(教室和办公室应在一处)。校舍面积不低于300平米,租用期或使用期不低于2年;举办电脑培训应具有不少于40台的较新型号计算机;举办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相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5、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6、举办专业性较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响大的培训须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7、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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