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培训管理规定?(一)建立备案管理制度。一是落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改备案管理的要求,删除涉及行政许可的相关内容。二是明确备案材料要求、程序要求、备案公开监督要求以及不按规定备案的罚则,并对变更备案、终止经营等情形作出规定。那么,机动车培训管理规定?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法律分析: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脊型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对机动车培训制定了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第二十七拦野肆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简轿、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第三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的健康漏贺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拖拉机除外)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接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以下简称学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相关的理论知识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专门为提高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技术而提供有偿陪驾服务的行为属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杭州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促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
一、《驾培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1、驾培行业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我省机动车发展迅猛,学习驾驶的人数快速增长,驾培市场得到了迅速发展。截止2011年底,全省机动车保有量达1535万辆,其中私家车保有量达369.7万辆茄斗察,比上一年增长28%。随着学驾人员的增多,全省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也迅速上升为650所,教练员34000名,教练车27022辆,全省2011年共培训机动车驾驶人176万人,培训产值达58亿元,基本满足了社会对驾驶培训的需求,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驾驶培训行业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培训销运学时不足、培训质量参差不齐、教练员素质有待提高、驾驶培训经营者规范化程度不高等。为解决这些问题,迫切需要制定《驾培办法》来加强市场引导和管理,提高培训质量。
2、法制建设的需要。自2004年实施交通运输行业驾培管理以来,我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始终把提高驾校服务水平和驾驶培训质量、提升教练员教学行为规范作为重要任务,推行了驾培智能化管理,自主研发、推广应用驾驶培训记录仪,全面实现了驾培机构教学计时培训,并与公安协调培训、考试工作,实现培、考信息共享对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备案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备案。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是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猛仔法权益而制定。
于2006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 年第2号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并依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于2016年4月和知空21日修正,包括总则、经营许可、教练员管理、经营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
2022年11月9日消息,交通运输部公布了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自唤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明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鼓励培训机构提供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服务模式。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2月15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14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以上就是机动车培训管理规定的全部内容,明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鼓励培训机构提供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服务模式。《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2月15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