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为什么当兵要准备5万元 大学生征兵体检标准 6种家庭不能参军 大学生当兵怎么走流程 大四下半学期去当兵能正常毕业吗
根据我国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标准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外科项目标准;
2、内科项目标准;
3、耳鼻喉科项目标准;
4、眼科项目标准;
5、口腔科项目标准;
6、妇科项目标准。
最后,还有心理检测项目标准、辅助检查项目标准以及附则内容。
一、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其中:
(一)坦克乘员:身高160~178cm;
(二)水面舰艇、潜艇人员:男性身高160~182cm,女性身高158~182cm;
(三)潜水员:身高168~185cm;
(四)空降兵:身高168cm以上;
(五)空军专机女乘务员:身高164~172cm;
(六)特种作战部队、中央警卫团、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男性身高170cm以上(体格条件优秀的165cm以上),女性身高165cm以上;
(七)驻香港澳门部队条件兵:男性身高170cm以上,女性身高160cm以上;
(八)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男性身高180cm以上,女性身高173cm以上。
二、体重符合下列条件且空腹血糖<7.0mmol/L的,合格
(一)男性:17.5≤BMI<30,其中:17.5≤男性身体条件兵BMI<27;(BMI=体重(kg)/身高(m)的平方。)
(二)女性:17≤BMI<24。(BMI=体重(kg)/身高(m)的平方。)
BMI≥28须加查血液糖化血红蛋白检查项目,糖化血红蛋白百分比<6.5%,合格。
三、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四、下蹲不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踝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空降兵、特种作战部队条件兵超过4cm),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步态异常,不合格。轻度下蹲不全(膝后夹角≤45度),除空降兵、特种作战部队条件兵外合格。调整姿势后能完全下蹲或轻度下蹲不全,限陆勤人员合格。
五、手指、足趾残缺或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六、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3cm或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七、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文身,文唇,男性文眉和文眼线,不合格。
八、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九、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乳腺肿瘤,不合格。单纯性甲状腺肿,条件兵不合格。
十、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绝扰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十一、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十二、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空降兵不合格。
十三、泌尿生殖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单睾,隐睾及其术后,不合格。
十四、重度腋臭,不合格。轻度腋臭,条件兵不合格。
十五、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血管痣、色素痣、胎痣和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条件兵不合格。
十六、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内科
(一)、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
舒张压≥60mmHg,<90mmHg。
(二)、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心率60-100次/分;
心率50-59次/分或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
(握带三)、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不合格。
(四)、泌尿、血液、内分泌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五)、慢性支气管段宏芦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慢性疾病,不合格。
(六)、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
(七)、癫病,以及其他神经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八)、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九)、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眼科
(一)、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8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检查正常,除潜艇人员、潜水员、空降兵外合格。
其中,坦克乘员、水面舰艇人员、潜艇人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空军专机女乘务员,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潜水员、空降兵、特种作战部队条件兵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二)、色弱,色盲,不合格。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耳鼻喉科
(一)、眩晕病,不合格。
(二)、嗅觉丧失,不合格。嗅觉迟钝,防化兵不合格。
(三)、口腔科
1、深度龋齿超过3个,缺齿超过2个(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重度牙周炎,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不合格。
2、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头围是指以眉间点为起点,经枕后点至起点的围度。一般以厘米为单位,测量值保留一位小数。通常用软卷尺测量,立姿或坐姿,将软卷尺置于两耳上方,水平围绕头部测量,所得头部的最大围度即为头围。
注意:测量时,软尺不能拉得太紧,还要考虑被测者的发型和刘海头发厚度,确保测量头围的数据准确性。
脚长测量方法
由应征青年自己提报,体检医生直接录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第一条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条件兵身高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
(一)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二)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第二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准。
征兵条件2020年标准视要求:
1、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
2、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检查正常,除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外合格。
3、经准分子手术后半年以上,双眼视力均达到4.8以上,无并发症,眼底检查正常,合格。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说是刚发现的近视,如果度数比较低,不想以后征兵有影响,那么就要及时的去矫正,注意纠正不好的用眼习惯,多锻炼眼睛多户外,并且及时用乐睛视力营养素给眼睛补充营养,这样眼睛度数能稳定下来,不会影响以后的征兵体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二条 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军事机关应当认真做好。
第三条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键山。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此核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岁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征集。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森亮掘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公民,不征集。
征兵体检: 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对体检标准进行了调整,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身高标准的调整,男青年的身高标准由160厘米以上,调整为162厘米以上;女青年的身高标准由158厘米以上,调整为160厘米以上,还规定了不同兵种新兵的身高限度。二是体重标准的调整,对体格条件较为优秀的应征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三是视力标准的调整,除特殊要求的条件兵外,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在校大学生报名应征的,右眼裸眼视力从4.8放宽到4.6,左眼裸眼视力从4.6放宽至4.5。四是血常规、尿检等一些辅助性检查项目,重新明确了标准限度和把关原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军事机关应当认真做好。第三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满十八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以及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征集。第四条 全国每年的征兵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规定。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隐掘委员会的征兵命令,部署本区域的征兵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征兵任务时,应根据各地应征公民的数量,体质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统筹兼顾,合理分配;也可实行按地区或县轮流征集;对灾情比较严重的地区或县,可酌情减少或免除征兵任务。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所在军区提出的要求,有计划地划分技术兵征集区。第七条 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组织实施。各军区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省军区(卫戍区、警区)、军分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市)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征兵期间,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及其他有关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机关、 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乡灶液核、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县、市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第八条 征兵期间,各单位应向广大青年深入地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认真做好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励他们为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积极报名应征。第二章 兵役登记第九条 县、市兵役机关,在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应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已登记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公民为当年征集的对象。第三章 体格检查第十二条 征兵开始时,县、市征兵办公室应根据征兵任务,有计划地安排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作。第十三条 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卫生部门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若干体检组,设立若干体检站,采取定点或巡回的办法进行;有条件的县、市,也可指定若干医院负责。第十四条 机关埋早、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第十五条 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条件》和有关规定,正确掌握标准,切实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第十六条 对准备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应进行肝功能化验(含表面抗原检查)和体格复查。潜艇人员的体格复查,由地区统一组织进行。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和空降兵的体格复查,由县、市组织进行。普通兵由县、市进行抽查,抽查人数一般不少于征兵人数的三分之一;经过抽查,发现不合格人数比较多的,应全部进行复查。第四章 政治审查第十七条 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县、市组织公安部门和基层单位进行。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应根据县、市的安排和要求,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对体检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要弄清他们的表现并填写《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第十九条 县、市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应逐个进行复审,严格把关,切实保证新兵政治可靠,防止把不符合政治条件的人征入部队。第五章 审定新兵第二十条 县、市在审定新兵时,应对体检、政审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优先批准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服现役。第二十一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由县、市兵役机关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其家属凭入伍通知书到户籍管理部门注销应征公民的户口,并享受军属待遇。第二十二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第六章 交接新兵第二十三条 交接新兵工作,可以采取由县、市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部队派人接兵的办法进行。第二十四条 由县、市派人送兵的,应做好下列工作:(一)征兵开始时,部队以师或独立团(武警部队以总队或独立支队,下同)为单位派出联络组,负责与有关县、市征兵办公室联系,商定送兵到达地点、途中转运和交接等有关事宜。(二)新兵分拨应相对集中,一个县、市征集的新兵补充到部队的单位,一般不超过三个师或独立团。(三)县、市应先派得力干部,负责将新兵送到部队的师或独立团。送兵干部与新兵的比例为一比三十左右。(四)县、市在新兵集中后,应按照新兵的去向、人数进行编组和必要的军事常识教育。(五)新兵送到部队后, 送兵干部应向部队介绍新兵的政治、身体、文化、特长等情况,办妥交接手续后及时返回。(六)部队 在新兵到达时,要热情欢迎, 并妥善安排好新兵和送兵干部的食宿。第二十五条 由县、市组织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的,应做好下列工作:(一)征兵开始时,部队以师或独立团为单位派出联络组,负责与有关县、市联系,商定新兵报到地点、联系办法和接收等有关事宜。(二)县、 市应根据新兵去向、 人数进行编组,并指定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新兵担任班、排、连长,负责新兵途中的管理工作。(三)部队应在新兵报到地点的车站、码头设立接待组,负责新兵接收工作。第二十六条 由部队派人接兵的,应做好下列工作:(一)部队应派思想好、政策观念强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干部和医务人员,组成精干的临时接兵机构,做好接兵工作。(二)接兵干部到达接兵地区后,应在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领导下,积极协助征兵办公室做好征兵工作。(三)各级兵役机关应主动安排好接兵人员的食宿,并向他们介绍征兵工作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商定交接新兵等有关事宜。(四)新兵的集中与交接,可在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或其他交通方便的地点进行。交接手续,应在新兵起运前一天办理完毕。第二十七条 办理新兵交接手续时,应做好下列工作:(一)由县、市统一编造《新兵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交给部队,一份由县、市兵役机关保存。(二)县、市派人送兵或部队派人接兵的,交接双方应按照《新兵花花名册》当面点交清楚,并在《新兵花名册》上签名盖章。新兵的档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一并交给部队。(三)组织新兵自行前往部队报到的,《新兵名册》、新兵的档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应密封好,由指定的连、排长携带,到达报到地点后,交给部队。部队应按照《新兵花名册》清点人数,并将新兵到达时间、人数及时函告征集地的县、市兵役机关。第二十八条 县、市对集中的新兵,在起运前应进行全面观察,发现因政治、身体情况变化不符合新兵条件的,应及时调换,防止把不合格的新兵送到部队。第二十九条 新兵的被服,由军区、省军区(卫戊区、警备区)、军分区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并调拨到县、市。武警部队的新兵被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并调拨到县、市。县、市负责在新兵起运前将被服发给新兵。第七章 运输新兵第三十条 在征兵开始前十五天,部队应以军或独立师(武警部队以总队或独立支队)为单位,派出联络组到达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定新兵运输计划。第三十一条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应根据新兵的人数和乘车、船起止地点,按照运输的有关规定,向军区运输部门提出新兵运输计划。第三十二条 铁道、交通部门应根据新兵运输计划,及时调配车辆,保证新兵安全到达部队。第三十三条 县、 市征兵办公室和接兵部队, 应按照运输计划按时组织起运。在起运前,应对新兵进行乘车(船)教育,防止途中发生事故。第三十四条 驻车站、码头的军事代表办事处应主动解决新兵运输中的问题。送兵、接兵干部和新兵应接受军代表的指导。第八章 检疫和退兵第三十五条 新兵到达部队后,应进行检疫。发现传染病患者,应及时隔离治疗,并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第三十六条 新兵在检疫期间,发现因身体、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不宜在部队服现役的,可作退兵处理。退兵的期限,自新兵到达部队之日起至部队批准之日止,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的,不超过九十天;属于身体条件不合作的,不超过四十五天。其中患传染病或危重病的新兵,部队应及时给予治疗,同时通知原征集的县、市兵役机关,待病情稳定后作退兵处理,退回时间不受限制。退兵后不再补换。第三十七条 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退兵的,须经驻军医院(武警部队经总队医院或地、市人民医院)检查证明,由师(武警总队)以上机关批准;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需作退兵处理的,部队应事先与原征集的县、市公安局和兵役机关联系查实,由师(武警总队)以上政治机关批准。第三十八条 部队对退回的新兵,应做好思想工作,办妥退兵手续,派干部送回原征集的县、市。第三十九条 县、市兵役机关对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应予接收,公安机关应予落户,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应准予复工、复职。第九章 经费开支第四十条 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开支,列入地方预算“兵役征集费”科目。第四十一条 兵役征集费开支范围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役机关和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第四十二条 为武警部队征集的新兵所需经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按照本地区规定的征兵经费标准统一拨给。第四十三条 新兵被服调拨到县、市所需的运输费用,由军区后勤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后勤部分别负责报销。 县、 市下发新兵被服所需的运输费由兵役征集费开支。第四十四条 征集的新兵,实行地方送兵或自行报到的,从县、市新兵集中点前往部队途中所需的车船费、伙食费、住宿费,由部队按规定报销;部队派人接兵的,自部队接收之日起,所需费用由部队负责。第四十五条 送兵干部同新兵一起中所需的旅差费和到部队后在办理新兵交接期间所需的住宿费,由部队按规定的标准报销;送兵干部在部队办理新兵交接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返回的差旅费,由县、市兵役征集费开支。第十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 逃避兵役登记的,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经教育不改,基层人民政府应依法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第四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时,应严格执行征兵命令,确保新兵质量。对在征兵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应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收受贿赂、营私舞弊或玩忽职守使征兵工作受到严重损失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惩处。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由国防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身高标准: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条件租弊兵身高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体重标准: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且空腹血糖<7.0mmol/L的,合格。
男性:17.5≤BMI<30,其中:17.5≤男性身体条件兵BMI<27;
女性:17≤BMI<24。
BMI≥28须加查血液化血红蛋白检查项目,糖化血红蛋白百分比<6.5%,合格。
算法:BMI=体重(千克)除以身高(米)的平方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8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
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不含有晶体眼人工晶体植入术等宏型李其他术式)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检查正常,除条件兵外合格。
条件兵视力合格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蔽迟唇,不合格。
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手指、足趾残缺或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X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空降兵除外),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环状痔,不合格。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8cm以下的混合痔。合格。
重度腋臭,不合格。轻度腋臭,坦克乘员、水面舰艇人员、潜艇人员和潜水员不合格。
轻、中度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合格。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X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条件兵除外);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仅陆勤人员);轻度胸廓畸形(条件兵除外),合格。(体检时需提供诊断证明和病历)
法律依据:
《应征体检标准》第一条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条件兵身高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大学生参军体检标准是:男性体长162cm以上,女性体长160cm以上,合格。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女性体重的15%。不超过标准重量的15%且不低于标准重量的15%为合格。
大学生入伍体检首先要认真学习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办法》,弄淸制定体格标准的依据,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弄淸军队战斗力与本人模举拍体格索质的关系,胸怀祖答孝国,放眼世界,为“建立一支强大的人民军队”做好体检工作,并在体检中运用唯物辩证观点,着眼其特点,着眼其发展,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抓住重点,全面衡量,综合判断,避免片面性和局限性旦羡,正确执行体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