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我要自学

长垣县学校安全,长垣学校安全教育

  • 我要自学
  • 2023-05-29
目录
  • 滑县安全教育
  • 固始县安全教育
  • 长垣市教育资源服务
  • 长垣安全教育
  • 长垣学校安全教育

  • 滑县安全教育

    孩子平安健康的长大,不仅是父母的愿望,也是在校老师的职责,因此学校和学校老师要加强中小学生安全教育的宣传力度,重视中小学生自我保护能力的培养。同时学校的安全教育,也为学生安排拆高了各项安全教育知识,那么长治市学校安全教育是哪个?

    长治市学校安全教育是https://changzhi.xueanquan.com,初次进入直接用老师给的账号密码,通常初始密码是123456.后可以重置密码,但要记住重置的密码,如果忘记了,可以让老师帮忙。

    长治市学校安全教育方法:

    1、打开浏览器,输入学校安全教育的网址,搜索进入页面。然后试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扫描“微信扫信核码快捷”下方的二维码。

    2、手机页面跳转到“选择账号”,点击页面上的“添加快捷帐号”输入账号密码点击添加。

    3、最后选择对应的账号,电脑网页端也可以同步跳转进入。

    4、成功滑御掘后,先找到“我的作业”,然后打开,看到未完成的作业,点击后面的“马上去完成",注意有的作业有时间上的限制,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固始县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网址是:https://www.xueanquan.com/。

    安全教育是教育部委托中国教育学会开发的一个面向全国数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开展安全教育的学习,其课程资源和内容完全是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要求,针对不同学段、不同年龄学生的身心特点和认知能力而开发和设计的。

    开设有从幼儿园到高中超过200节课时的安宏芹全教育课程,包括了校园安全、交通安全、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14大模块,形成了科学的安全教育课程体系。

    扩展资料:

    服务内容

    根据《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各项要求,科学、地开展安全教育,学校安全教育信息服务服务体系由四体系一库构成:安全教育课程体系、安全技能训练体系、安全活动开展体系、安全教育测评体系及安全教育教学资源库;

    “学校安全教育服务体系”已经在部分城市和学校进行了两年的试点,总结了大量的经验,初步形成了一个实践性、实用性和实效性相结合的服务体系。

    中国教育学会坚持以“兄绝源学术立会、服务为本”的原则,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提供课程支持、资源支持、支持、专家羡态支持和技术支持等,共同推动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科学化、化和规范化的开展安全教育。

    参考资料:-学校安全教育

    参考资料:苏州问政

    长垣市教育资源服务

    安全教育网址是:www.safetree.com.cn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提出的"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任务要求,2011年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委托中国教育学会开展"中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设置与评价标准"的课题研究,并在此基础上研制完成我国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及评价标准。

    为了推动各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逐步实现学校安全教育科学化、常态化和信息化,全面提升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整体水平,2013年,教育部基础一司委托中国教育学会开展安全教育的相关实验和试点工作,选择适当地区建立"学校安全教育"。

    按照教育规划纲要确定的战略目标和发展任务,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以人为本、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对学生的安全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主"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各项要求,以点带面、因地制宜、分袭团类指导,鼓励探索和创新,陪禅拦全面推芦胡进安全教育工作。

    长垣安全教育

    长治安全教育账号及网址

    孩子的安全健康需要构建一张“从家庭到学校,从政府到社会”的立体安全网,唯有各方共同努力,才可以让孩子的安全得到更多保障。以下是我为大家带来的长治安全教育账号及网址,希望大家喜欢。

    一、长治安全教育网址

    长治安全教育网址如下,学生可以点击以下网址进入安全教育。

    二、下面安全教育怎么申请账号和密码

    长治安全教育账号注册方法:

    长治安全教育学生帐号和密码是由班主任老师设定的,然后统一导入。所以学生或者学生家长无需注册帐号,而且注册了也不会审核通过。长治安全教育账号和密码示例:

    学生帐号由学校批量开通,然后会把生成的帐号和密码分发游旅慧到各班主任老师处,然后再告诉每位学生。下面以学生姓名为“王小明”为例演示:

    学生帐号:wangxiaoming9546(学生姓名+序号)

    初始密码:123456(初始密码需后自行更改)

    三、长治中小学安全教育注意事项

    从全市综治办主任会议上获悉,下半年全市综治重点工作将围绕“十方面工作”,突出“四个坚持”持续推进,开创全市综治工作新局面,为把我市打造成全省最安全城市作出积极努力。

    今年以来,各县(市、区)综治办认真贯彻落实市委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按照工作部署和安排,结合各自实际,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为全市的社会稳定作出了应有贡献。下一步,全市综治工作重点要围绕十个方面展开:强力推进扫黑除恶斗争,进一步掀起新高潮;加强综治基层基础建设,包括综治中心、“雪亮工程”以及综治视联网、法律服务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切实做好维护稳定工作,努力把矛盾化解在源头和萌芽状态;推动加大对突出违法犯罪的`惩治力度,重点严打电信网络、毒品违法犯罪等;加强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确保社会治安稳定;加强公共安全管理,着力在铁路护路联防、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消防隐患排查等方面下功夫;加强重点人群服务管理,从源头上减少不安全、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不断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学习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平安创建活动;通过各种渠道、多种形式全面加强宣传工作,营镇手造浓厚舆论氛围。

    确立新目标,提出新要求。全市综治战线坚持从讲政治的高度抓综治工作,深刻认识做好综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责无旁贷、全力以赴投身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抓综治工作,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让人民群众带着满满的安全感迈入全面小康社会;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抓综治工作,压实神答责任,深入扎实的推进各项基础工作;坚持调动各方力量抓综治工作,改革创新,狠抓重点,典型引路,项目推进,活动承载,让综治工作真正发挥出重要作用。

    长垣学校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 https://www.xueanquan.com/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腔氏敏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核敏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伍枝卫生状况。

    第十条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章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五条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条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二条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七章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七条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八章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劳动的安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