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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专家独家解读民法典,民法典中国人大网

  • 中专
  • 2024-04-26

人大专家独家解读民法典?.那么,人大专家独家解读民法典?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人大工作相关法律法规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与一定社会发展时期中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从本质上讲,民法就是把一定社会里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的。
2、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是民法同诸如行政法、劳动法等其他许多法律部门相区别的重要标志之一。
3、民法,是调整民事主体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民法学研究领域,可将民法区分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仅指系统编纂的民法典;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则包括民法典和其他一切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在我国,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又可称为广义上的民法,包括《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债与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继承法以及公司法、海商法、保障法、破产法、票据法等。

专家与通人笔记

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一、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8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在我国境内的自然人及法人,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我国民法;我国自然人、法人在国外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适用所在地的法律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就是民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法律效力。我国立法部门和政府制定的民法规范,其适用的空间范围及于我国的领土、领空、领海,包括我国驻外使馆、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但是,一些区域民法规范,只能在特定的区域内有效: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只适用于某一地区的,例如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制定的适用于经济特区的民事法律规范;
(2)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民事法规、经济特区的民事法规适用于制定者管辖的行政区域之内。
2,你所说的“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飞机”,由于不在我国的空域范围之中,即在空间上不归属我国,因此,不适用于我国民法。

中国民法典

1. 从归责原则分析,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即不要求侵权人主观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因此,排污符合国家标准,不能成为民事责任免责的事由,但可以作为行政责任的免责事由。具体详见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5条之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文并未明文要求侵权人是否具有过错。
2. 构成要件:(1)侵权者实施了侵权行为,即实施了排污行为;(2)受害人遭受了损害;(3)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3. 免责条件(即免责事由):一般是指不可抗力;受害人过意或者过失可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民法典

1、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就是关于归责原则的阐述。在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所构成。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式。
(一)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无过错即无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就是该原则的一般规定。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式,它是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主要行为人证明自己确无过错时,才能免除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就是该原则的一般规定。
(三)公平责任原则是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归责原则。
2、民事责任的免除需要具备三种特征,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受害人的过错(故意或过失),三是符合一定约定或者法律免责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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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是我国民法立法过程中的里程碑,同时也是妥协之作。因为,当时的社会经济政治条件不适合进行大的民法典的立法,于是先出来一个通则性质的民事立法,以为救急。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按照传统的民法体系,都是民法典的组成部分。《民法通则》类似于民法典的总则和各编的总则,是原则性很强的规定,《合同法》相当于民法典债编的合同部分,是很具体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合同法是合同领域的主要调整法律,现行法条件下,相对于《民法通则》属于特别法,依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要是合同领域的案件都优先适用合同法,合同法没有规定的,才上溯至民法通则。
至于两法的效力位阶,都是一样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二者效力上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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